您的当前位置:

第九节 土地管理

第九节 土地管理


  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后,铁骊境内土地放段开荒,地契审定和发放由
协领署统管。民国3年(1914年),凡领荒者需向设治局申请,领取契约书,土地
可随意使用、出租、典当、买卖。是年,铁骊设治局对土地实行清丈,对地契以
外的土地进行核定,发给土地执照,确定升科年限,征收租息和清丈费用。每垧
地交大租320个大钱,交清丈费660个大钱,全县共清丈土地271 895亩。伪满洲
国时,规定山林、矿山、草原、荒地、湖泊为国有。庙宇、墓地、乡间道路为公
有。农民开的荒地仍为私有。伪康德3年(1936年),铁骊县公署宣布地契作废,
以“国家”名义强行征用土地8万余亩,划给日本“开拓团”或“军用”。
1947年,进行“土地改革”,农民分得了土地。1949年春,县政府委托各区
政府派人到村逐户向农民颁发《土地执照》。农民十分珍惜自己的土地,施肥养地、
修埂护田。1956年成立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废除了土地私有制,耕地变为集体
所有。1958年建立人民公社,农村“大办工业”,建猪、禽场占去许多耕地。同时,
各公社生产队自行占地和超越职权批准个人盖房占地达68 360亩。另外,县境内
一些省、市属大企业肆意扩大占地面积达1 800亩。使全县可耕地每年以450亩的
数目在递减。1973年,县政府规定城镇建设用地不超过10亩的由县批准,10亩
以上的报省批准,不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允许乱占滥用土地。用地单位要付
给地权单位土地补偿费,耕地每亩60元,菜田每亩180元。1974年,黑龙江省革
命委员会下发《关于国家建设征用拨用土地审批权限和程序的补充规定》,县级审
批权限为耕地不超过3亩,荒地、空闲地不超过10亩。1979年,开始执行黑龙江
省革命委员会颁发的《农村建设用地管理办法》,规定农村建设用非耕地,由人民
公社批准,占用耕地由人民公社审核,报县革命委员会批准。1981年,省政府颁
布《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县审批权限为5亩耕地。1983年,耕地承
包到户经营,所有权仍为集体所有。农户有承包经营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土地。
1973年,县农业科设1名专职干部负责办理城乡土地使用手续。1983年5月,
县设土地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全县土地,对农村社队和农、副业生产单位使用
的土地界限给予划定,发给《土地使用证》。1985年,改称县土地管理局。同年,
各乡镇也增配土地管理专职人员。农村开荒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向县人民政
府申请,由县土地管理局审核,办理划拨手续,每亩收管理费0.2元。
1982至1984年间,全县开展土地普查工作,对9个乡(镇),91个村,192
个自然屯,5个农、牧场的土地资源、土地利用情况进行详实的普查。全县共清查
出非农业占地2 800件、3 514亩,其中违法占地306件、 2 002亩,对违法占地单
位和个人按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全县共补办手续1 240件,收回土地49件、375亩,
罚款257件、 14 690元,拆除非法房屋等建筑48座,腾出占地3 500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