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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设施

第二节 设施


新中国成立后,根据国家对邮电部门实行“邮电部门可以把中央投资、地方
投资、企业自筹、用户集资以及企业有权支配的费用(市话增长利润、用户初装
费、三项费用)等捆在一起,用于通信建设”的原则,县内邮电设施为断更新和
增加。截止1985年,全县邮电部门固定资产总投资额已达217.7万元。
(见附图)
(见附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