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市场价格
第三节 市场价格
统购统销价 粮油执行统购统销价格,在省内价格统一,没有地区差价。
国家牌价 1979年在实行开放政策之前,县内没有商品定价权限,无论国营、
集体和个体商业(集市贸易除外),一切商品价格均执行国家统一制订之牌价。县
内只能按国家或地方规定之批零差率和运杂费加价出售,即为当地牌价。国家实
行开放政策之后,仍以国家牌价为主。
议 价 国家实行开放政策后,有些统购统销和计划购销的商品,在完成
国家计划后,亦开放经营,除允许生产者自销外,国营商业亦实行两种价格:一
是凭证凭票定量供应,仍按国家统一牌价执行;二是敞开销售的商品,其价格高
于牌价低于市场(自由市场价格)的原则,自行定价。
集市贸易价格 凡在集市上出售之商品,均执行集市价格。集市价格由工商
行政管理局管理,根据供需情况,每日出示商品价目,规定最高限价额,集市价
格有升有降。
非商品收费价格 本县加工、修理及服务行业收费,历来很少统一规定,多
以同地区同行业的互比价格为依据,其多少由经营者自行掌握收取。
(见附图)
(见附图)
(见附图)
(见附图)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农副产品实行统购统销的政策。县的主要副食品,生猪、
鲜蛋、活鸡的收购价格偏低,并长期不变。1962至1978年17年间,生猪收购价
只上调一次,鸡蛋收购价上调1次,活鸡收购价上调3次,调整的幅度不大。限
制了农民饲养禽、畜的积极性,造成了市场主要副食品供不应求。
1980年以后,尽管对主要副食品的收购价未做较大幅度的调整,但由于引进
了市场机制,主要副食品仍能满足供应。
(见附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