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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税制

第十一篇 财政 金融

第一章 税收

第一节 税制


  清光绪二十年(1894),铁山包出放屯田,垦户领地时先交荒价(亦称押租),
初期每垧收荒价1吊,后期增至2吊500文。民国17年(1928年),黑龙江省制
定《沿边垦荒轮垦办法》,规定垦荒须收勘文费,并交地方捐及执照工本费。1930
年,垧捐随地租征收,其性质类似地租之附加税。伪满时期,税收是日本侵略者
奉行掠夺政策的主要手段。1932年,伪满洲国国务院颁发了《国地税划分纲要及
其办理办法》,规定了国家税与地方税的划分原则。从1941年开始,日伪政权先
后进行了三次税制变更。1941年实行了第一次战时增税,决定提高卷烟税、家屋
税、烟税,特别卖钱税、事业所得税、油脂税的税率。1942年实行了第二次战时
增税,即新设清凉饮料税,增征酒税、特别卖钱税,改变劳动所得税,修改事业
所得税税率,恢复了面粉、棉纱和水泥的统税,新设交易税。1943年又实行了第
三次战时增税,再一次提高酒税、清凉饮料税、卷烟税、烟税、特别卖钱税及法
人所得税的税率。至1944年国家税竟达34种之多,其中消费税11种,流通税13
种,所得税10种。
解放初,伪满时的殖民地税制被废除,当时全国正处于解放战争,无暇顾及
税制改革,也不可能统一税制。1946年秋,铁驱县政府自行制定了《建设公粮暂
行征收条例草案》,规定了在本县范围内农业税的征收办法。1950年1月,国家政
务院颁布了《全国税政实施细则》,统一了全国的税制。细则中规定,除农业税外,
全国统一征收工商各税14种。有货物税、工商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印花税、交
易税、屠宰税、房产税、地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盐税、关
税、薪给报酬所得税、遗产税。这些税一律以货币为标准从价计征。当时全县开
征了前10种,后4种没有征收。为了使税收工作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国家对工
商税税制进行了三次改革。
1953年,国家为保证税收,简化税制,对工商税制进行了修正。一是开始试
征商品流通税,取消薪给报酬所得税和遗产税;二是将房产税、地产税合为城市
房地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改征文化娱乐税;三是简化货物税,修正工商税;四
是棉花交易税并入商品流通税,粮食、土布交易税改征货物税。修正后的工商各
税共有12种,本县开征10种,没征盐税和关税。这时期实行的是“多种税,多
次征”为特点的复税制,基本上适应了当时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体制,促进了经
济发展。
1958年,国家对工商税制再次进行改革。一是合并简化了税种,将商品流通
税、货物税、工商税中的营业税、印花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工商税中的所得税
改成独立的税种,称为工商所得税;二是简化了纳税办法,对中间产品除特有规
定外。一律不再征税;三是在基本保持原税负的基础上,对税率进行了个别调整;
四是对减免税做了一些新的规定。经过这次改革,工商各税有10个税种,全县除
盐税、关税没开征外,共开征了8个税种。1973年,又一次进行了税制改革,改
革的主要内容有:合并税种,将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和企业的城市房地产税、车
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合并成为新的工商税。简化、调整税目、税率,工商税只
剩44个税目,82个税率,实际只有不同的税率16个,修正了免征的不合理规定,
明确规定工商税为国家税,其它各税为地方税。改革后国家工商各税有9个税种,
本县只开征了7种。此后,本县又于1974年停征了集市交易税、牲畜交易税,1979
年停征了车船使用牌照税。到1979年,本县只征收工商税、工商所得税、城市房
地产税、屠宰税4种。经过 1958、1973年两次改革,使税制不断简化。1973年后,
对国营企业国家只征收工商税一种,对集体企业只征收工商税科工商所得税两种。
此种税制同经济活动的许多环节不挂钩,严重限制了税收经济杠杆作用的发挥。中
旬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家对税制也采取一系列的调整、改革措施,相
应地增加了一些新税种。1981年,本县恢复了征收集市交易税和牲畜交易税。1983
年,开征了增值税、建筑税。
1984年10月1日,开征国营企业所得税,将企业的上缴利润改为按国家规定
的税种和税率,缴纳国营企业所得税,即利改税。实行利改税的县属企业有29户,
省属企业有7户。至此,国家开征的16个税种,本县只开征了9种。关税、盐税、
车船使用牌照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外国企业所得税、烧
油特别税7种本县没有开征。这一时期还通过调整税率、减免税的规定等办法,来
减轻合作商业和个体经济的税负,调整农村税负和协调农村特有税负;调整工商
税和工商所得税,使税收负担更趋合理。尽管如此。税收制度仍有不适应经济体
制改革需要的问题存在,尚须进一步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