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税种
第二节 税种
一、农业税
清光绪二十年(1894年),境内出放屯田垦荒者领地先交荒价(押租),每垧
收荒价1吊,后增至2吊500文。所垦荒地限期5年升科,未升科地每年每垧纳
小租钱60文。清宣统元年(1909年),铁山包旗丁段共有熟地54 000均,荒价全
免.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境内陆续开征;一是学费,充作办学之费用;二
是警费,充作警务之费用;三是保卫团费。充作地方保卫团费用;四是自治费,充
作地方自治经费。民佃(汉族)熟地抽指,旗地(满族)不抽,后改为民旗地全
抽。
民国17年(1928年),本县按《沿边垦荒轮垦办法》规定,轮垦荒地每均收
勘丈费大洋1角,交地方捐大洋3角,交执照工本费1元。荒地升科后,每均交
纳大租600文,小租60文。民国19年(1930年),铁驱境内出放荒地15 000垧,
每均征租洋5角,共征租洋7 500元。民国初期,每墙地收学费大银元7分,收警
费大银元7角5分。民国4至5年(1915至1916),铁骗地捐每均收大银元3角
2分3厘,计收5 950元。
1946年秋天,农业税实行定额征收办法,不论公田和私田,都要由政府按照
耕种田亩的实有数收缴农业税(公粮),从而承认田主对土地的所有权。征收农业
税以实物为主。1946年全县耕地面积8 299.3公顷,平均每亩征收公粮18.7斤,
共征收155 055.7斤。1947年秋天,按土地等级定额征收农业税,将旱田分为4
个等级,水田分为5个等级。旱田一等地每公顷征收粮食700斤,二等地650斤,
三等地600斤,四等地350斤。水田甲等地每公顷缴公粮1 500斤,乙等地1 300
斤,丙等地1 200斤,丁等地1 000斤、戊等地800斤。 1947年,全县总耕地面积
11733公顷(其中灾害面积350公顷),征收粮食3 837 399斤,谷草100 000斤。
1948年,规定海公顷地缴纳谷草40斤,另20厅折合大豆2斤缴纳。水田地每公
顷交稻草40斤,另20斤折合水稻2斤缴纳。1950年改土地等级定额征收公粮,为
按常年产量以累进税率征收农业税。全县旱田11 063公顷,水田1 244公顷。征
收公粮的原则,按常年产量20%征收,地方粮按3%征收。水田水利费每公顷征
粮175斤。公粮标准要求:好粮达到99.5%,完整粮达95%以上。旱田二荒地免
征,旱田改水田头一年按旱田等级征收公粮,二年荒地征三分之一,三年全征。1955
年农业合作代之后,以生产队为单位缴纳农业税,以标准粮折合农业税,实行先
征后购的办法,种经济作物可用现金缴税。1958年,农业税率调整为13.75%,比
以前(正税)减少6.25%。1985年,农业税率行“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增产不增
税”合理负担的政策。
二、工商税
清宣统二年(1910年),铁骊征收的税指有营业税、物产税及杂税计3个税种。
营业税:百货、牲畜、粮食按价征收,每吊收江钱10文。物产税:粗粮每石卖主
纳捐、江钱120文,皮张每吊纳江钱72文,木炭每吊纳江钱20文,柳条百捆纳
江钱1吊,木材10根纳捐1根。杂税:屠宰1头牛纳大洋1元,生猪纳大洋3角,
转运者盈余1吊纳江钱100文,每出售一头牛、马卖主纷江钱720文。
民国15年(1926年),铁骊县征收国税有:粮石税,按卖价每元纳大洋2分
5厘;皮张税,每元纺大洋1角1分;木植税每元纳大洋2角1分8厘;出境牛肉
税每元纳大洋5分;牲畜交易税每元纳大洋4分;鞭炮税每元纳大洋4角;营业
税,按企业资本分3等15级,最高100元,最低1元;屠宰税,每头牛纳大洋1
元、猪3角、羊2角;烟酒税,依税率12%以价计征。征收地方税有:车捐,每
辆马车年收费12元;盐捐,每百斤纳大洋4角;商捐、铺捐、警学粮捐均按月纳
捐。
伪大同元年(1932年),伪满洲国颁发了帼地税划分纲要及其办理方法》,规
定国家税分所得税、消费税、流通税三大类共29个税种。地方税分省、县、街村
税。县税分3种16项:1.交付税,即劳动所得税、事务所得税、法人所得税、出
产粮食税、资本所得税附加25%等 5项;2、国家附加捐,即事业所得附加税、地
方附加税、房屋附加捐3项;3.独立税,即市民税、车捐、牲畜捐、不动产增加
捐、出租捐、渔业捐、屠宰捐、电气捐等8项。街村捐10项:即国家附加捐、县
地方附加费、家屋附加费、县税附加费、车捐附加费。街村民费、电器费等。伪
满康德3年(1936年),实行国税附加税和特别税同时征收。至1944年,伪满洲
国的国家税竟达34种之多。其中消费税11种,流通税13种,所得税10种。
1946至1949年,本县征收的工商税有营业税、所得税和屠宰税。1950年1月,
政务院颁发了《全国税收实施要则》,在废除旧税制的同时,建立了新税制,从而
统一了税政。
1949年10月以后,铁力县工商税经过多次调整,开征的税种有:①货物税,
1950年按国家规定以货物的产制人或购运人为纳税义务人,主要有烟、酒、皮张、
皮毛、原木、粮食和铁木等制品,从价依税率计征。1958年,将货物税并入工商
统一税。②工商税,按工商业户依其营业额、收益额、拥金额,行业税率,从价
征收。1958年,取消工商税将工商业税中的营业税并入工商统一税,将所得税变
为独立的工商所得税。1973年,将工商统一税和企业的房地税、车船使用牌照税、
屠宰税合并为新的工商业税,并确定工商业税属于国家税,系现行税种。③印花
税,1950年开征,本税以凭证立书人、领受人或使用人为纳税义务人,在商品成
交后,各种契约、证据、凡作为凭证者需要买印花税票。1958年,将该税并入工
商统一税。④交易税,1950年开征,交易发生后买方为纳税人。1953年,棉花交
易税并入商品流通税,粮食、土布交易税并入货物税,药材交易税、牲畜交易税
停征。1981年,本县恢复牲畜交易税,按成交额向卖方征收5%。⑤屠宰税,1950
年后,按国家规定凡屠宰猪、牛、羊、马、骡、驴等牲畜,均应交纳屠宰税。1958
年前为从价计征,1958年后为从量计征,税率10%。1962年改按头数征收,每头
猪6元,后改为1至3元。1973年,将屠宰税并入工商税内征收。1985年屠宰税
执行每头猪3元、牛5元、马(骡)3元、驴2元、羊0.3元。③车船使用牌照税,
1950年开征,1951年改为车船使用牌照税。对救护车、环卫车等专用车辆和农民
自用车辆免征。胶轮拉货大车一马的每台年征24元,二马的年征28元,三马的
年征32元;乘客马车一马的年征12至16元,二马的年征20元,其它畜力车每
台年征收2.40元1973年将该税合并在工商税内征收,保留自行车牌照税和脚踏
车、自用车牌照税.⑤存款利息所得税,1950年开征,以利息所得者为纳税义务
人,以支付或经付利息者为扣交义务人,存款之利息所得,公债及其它证券之利
息所得,股东、职工对企业垫款之利息所得均需交纳按利息所得额的5%从价计
征。1959年该税停征。③城市房地产税,1950年为房产税、地产税两种,1953年
合为城市房地产税,由产权所有人交纳接面积计征,系现行地方税种。本县外1962
年开征,只限铁力镇内,房产税以标准房价按年计征,税率为1.2%,地产税每平
方米4厘,房地产出租税率为18%。③商品流通税,1953年开征,1958年并入工
商统一税。⑩文化娱乐税,本县1956年开征,凡在县内经营电影、曲艺等文化娱
乐的企业均为纳税人,从价计征,电影税率为10%、戏剧为4%,1966年停征。①
工商统一税,1958年由原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营业税、印花税合并而成。一
切从事工业品生产,农业品采购,外贸进口,商品零售,交通运输和服务性业务
的单位或个人,均为纳税人,从价依率计征,1973年并入新的工商业税。③工商
所得税,1958年原工商企业、个体户和国营预算外企业,按年度结算净利润,从
价依率计征。1973年确定工商所得税属于地方税种,系现行地方税种。③增值税,
1983年开征,以企业增值额为征税对象,采取“扣额法”计征,系现行国家税。②
国营企业所得税,1983年开征,凡有盈利的国营大中型企业,均根据实现的利润,
按55%的税率交纳所得税,有盈利的国营小企业根据实现的利润,按八级起额累
进税率交纳所得税,系现行国家税种。截止1985年末,铁力县合计开征14个税
种。从1966至 1985年20年间,全县共为国家征税28 658.6万元,支援了国家的
社会主义建设事业。
(见附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