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三节 税政

第三节 税政



  一、税款征收
民国4年(1915年),铁骊设治局内设财政局,局下属有捐务处负责征税。伪
康德2年(1935年),铁骊县公署下设税捐局征收国税;地方行政补助税和地方公
益税,由城乡警务科、所征收。解放后,1946年6月27日成立铁骊县税务局,至
1985年全局有工作人员143人,下设城关、站前、双丰、桃山、朗乡、铁力农场
等税务分局和神树税务所。1946至1949年,农村建设公粮的征税办法是由各区村
选举出公正廉洁者组成公粮征集委员会负责征收。1950年,城镇内工商各税由县
税务局负责征收。根据税法规定,县工商税实行国营企业集体企业自计自交,通
过银行转帐交纳;个体户直接到税务局交纳;农村社队企业和个体户,由税务专
管员按季巡回征收,1973年税制改革后,工商税为国家税,须上交国库;其它各
税为地方税,由地方财政自行支配。农业税由县财政科负责征收,实行以财政驻
库征收为主,即农村社队集体或个人将农业税(即公粮)直接送到县粮库,县财
政科在粮库计量征收;机关、企事业单位办的副食生产基地和厂、矿企业家属队
的农业税由县财政科专管员到户征收。1979年前,县农业税正税全部上交国库,农
业附加税由县财政使用。1980年以后,农业税正税作为本县财政调剂收入。
二、豁免税款
1956年农业合作化后,以生产队为单位缴纳税款,以标准粮折合农业税,实
行先征后购,由县粮库代征。经济作物则用现金缴纳。1958年,农业税率调整幅
度为13.75%,比以前(正税)减少6.25%,而且免征社员自留地农业税。1964
年为了筹划农村小学经费,按正税15%征收附加税。1978年,为了进一步减轻
农民的负担,国家规定每人平均收入在50元以下的生产队免征农业税。是年,全
县免征农业税折合粮食1 912 678斤。农业税附加税收入分成方法:省20%,地
(市)30%,县留用50%。自1978年以来,对社、队新办企业,对经营亏损和关
停、撤销及无力负担的企业,分别按税收政策规定实行豁免。根据黑政发
(1984)94号文件通知精神,于1984年10月1日进行国营企业利改税,将企业的
上缴利润改为按国家规定的税种和税率,缴纳国营企业所得税,即利改税。年内,
实行利改税的县级企业29户,省级企业7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