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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治安管理

第二节 治安管理


  日伪统治时期设立的警宪特机构,是日本侵略者对中国人民实行法西斯残酷
统治的反动工具。日伪统治者制定了《治安警察法》、《暂行惩治叛徒法》、《惩治
盗匪法》、《思想矫正法》等各种皮动法令20多种,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
域里对人民群众实行反动统治和血腥镇压。1936至1943年,东北抗日联军三军所
属部队在本县境内活动期间、惨遭日伪当局杀害的干部战士34名,各界爱国群众
78名。
  一伪康德4年(1937年)初冬,日伪铁路当局强迫200多名劳工修建安邦河铁
路大桥一。修桥工人住在席棚里,无取暖用柴,有一名劳工到附近李昌屯的场院抱
了点豆秸,在途中被当地甲长和身背大枪的自卫团队员拦住,这名劳工夺过大枪
将甲长打死,县警务科闻讯后,日伪军警特人员乘坐汽车赶到现场,开枪追捕修
桥劳工,有10多名劳工惨遭杀害。
伪康德6年(1939年),东北抗日联军第12支队在境内凌云山一带开展抗日
游击活动,凌云山警防所所长刘纯金等人在抗日救国思想的感召下,为抗联筹集
子弹1 000余发,瓷碗120个,胶鞋40余双,及粮食等物资送到凌云山南石头场
子抗联营地。刘纯金又指派本所警察徐惠民负责同抗联支队朴吉松主任联系,每
当讨伐队上山巡查搜捕时,警防所都将伪满国旗挂在岗楼上,暗示抗联做好防备。
1942年冬经特务告密,日伪警务科将凌云山警防所刘纯金等20多名伪警务人员
全部关押下狱,逐人审讯。刘纯金、徐惠民、吴春荣等3人以所谓通匪罪名处以
绞刑。
伪康德8年(1941年),东北抗联第9支队长孙国栋,带领一支30多人的抗
联小分队在县境内石长一带坚持抗日武装斗争。石长山里第3号炭窑窝棚把头范
喜铭、记帐先生李连瑞等人,有时进城为抗联小分队筹集粮食、食盐等生活物资。
伪康德9年(1942年)8月,范喜铭、李连瑞等爱国群众被逮捕,范被日伪特务
打死,李因受重刑后死在狱中。
伪康德8年(1941年),铁骊街西北区农民吴宗信,先后送给东北抗联第12
支队高粱米5麻袋、食盐30斤、大酱15斤、棉衣5套、棉胶鞋7双、日晷7个。
日伪特务于伪康德9年(1942年)农历二月将吴宗信逮捕,押送哈市日伪法院,以
所谓通谍罪被判刑,后死在狱中。是年,日伪特务机关又逮捕了支援抗联的农民
赵俭,在押解途中日伪特务用圆针将赵的双手钉在大车车板上,后在关押期间被
折磨致死。
日伪统治时期,日本人在境内小白车站开设土木株式会社,会社大把头任作
舟同抗联第9支队副队长马克政关系密切,马克政曾在任把头的工棚里住过,任
把头曾送给马克政粮食等物资。后被日伪特务发现告密,于1944年春日伪警特将
任作舟等52人逮捕,押送佳木斯日伪监狱。任作舟、李英杰、张百行等10人惨
遭敌人杀害,有35人在狱中被折磨至死,只有7人于1945年“八.一五”东北
光复时,苏联红军打开佳木斯监狱方得脱险。
1946年6月铁骊建政后,县公安机关把剿匪、反奸、反霸及取缔鸦片、妓院、
赌场作为重要任务。年末,本县查收大烟土8斤,采取就地改造和限期戒除的办
法,对50多名烟毒分子进行了打击。1947年在“挖坏根”运动中,对有烟毒劣迹
行为的人,由各村(街道)农会负责监督改造,使其不法行为有所收敛。1948至
1949年,正当全县掀起大生产高潮之际,有的烟毒分子以打猎、采药为名,乘机
进山种植大烟。本地种毒分子、贩毒分子、吸毒分子相勾结,形成了贩毒活动网
络。此期间全县有51名烟毒分子受到惩处。其中,种毒分子8名,贩毒分子13名
(男11名,女2名),吸毒分子30名(男17名,女13名)。1950年2月,中央政
务院颁布了《严禁鸦片烟毒通令》后,本县成立了肃毒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公安
局。1951至1952年4月,共惩处各种烟毒犯罪分子59人。其中种毒、吸毒分子
41人,贩毒分子18人。
1947年1月至1949年初,本县公安机关依据东北行政委员会社会部指示,把
瓦解、打击反动封建会道门头子做为工作重点。当时,县内有一贯道、大同佛教
会、家理教、金丹道、龙登道、九宫道、混无道、龙汀道等8种反动会道门,计
465人。伪康德7年(1940年),从绥化来坛主1人,在本县设坛,发展一贯道道
徒30余人。至1946年初道徒增加到200余人。为消除一贯道利用封建会道门暗
地破坏上改运动,对其反动组织头头进行了严厉打击。其中,一贯道坛主被判刑
1人,劳动管制1人,家理教头子被判处死刑1人,劳动改造2人。1949年2月,
县委遵照东北行政委员会关于取缔一切反动封建会道门的指示,由公安机关具体
负责,对仍坚持反动活动的头头依法进行了惩处。其中2名坛主被判刑,19名小
坛主依法被管制,380名道徒依法进行了登记;收缴各种反动经书近百册;小铜佛
12个;七星剑一口。至此,本县反动会道门全部被取缔。
1949年3月,在县委领导下,县公安部门在全县范围内对反动党团进行了登
记。在登记过程中,反复宣传登记的目的和意义,讲解登记的政策和界限,使其
反动党团人员打消了顾虑。年内3月20日至5月20日,全县有81名反动党团人
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其中,有国民党县党部科长2人,国民党员17人,国民
党东北民众军7人,国民党铁血锄奸团成员3人,国民党地下军成员5人,国民
党维持会成员23人,国民党政治嫌疑分子14人,从原国民党统治区潜逃至本县
的敌特分子7人,封建会道门头子三人,外地逃入地主分子1人。
1951年2月,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是年,
县委成立了镇反办公室和审查委员会。铁骊县镇反运动干1951年7月开始,到
1952年9月结束。按照首恶必办,胁从不问,立功者受奖的政策,本县分四批共
审理判处反革命分子36名。其中判死刑11人(特务分子5人,土匪2人,伪警
察2人,伪官吏2人)。判死缓2人,判无期或有期徒刑的16人。对罪行较轻,坦
白表现好的反革命分子实行宽大处理,当场释放。
1955年7月,县委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开展肃清暗藏的反革命分子斗争的指
示,本着先内后外,分期分批开展的原则,制定了党委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肃
反计划。本县肃反运动自1955年11月始,到1956年6月结束,共分两批进行。
按着中央“大部不抓,一个不杀”的肃反方针,县公安局对查出的反革命分子进
行调查研究和甄别定案工作,履行了法律手续,并按其坦白程度及中央规定的政
策界限,给予了从宽处理。全县共查处反革命分子及各种犯罪分子63人。其中
历史反革命分子11人,反动党团骨干分子1人,恶霸1人,土匪4人,汉奸9人
日伪军政宪特分子9人,现行反革命分子3人,一般反革命分子16人,坏分子:
人,刑事犯罪分子6人。
1964年,接着省委政法会议和省第七次公安工作会议的要求,本县确定社会
治安工作以保卫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为中心,以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分子的现行破坏
活动为重点。是年,县公安局组织公安干警,采取一般照顾,重点深入的办法,进
行社会各阶层人士的调查摸底工作。对四类分子、社会危险分子、赌博分子、巫
医神汉进行了一次守法教育。同时,县公安局组织一支由公安干警组成的刑事案
件侦破小分队,深入朗乡、小白等地发动群众,破获了一起由ZO多人结成的盗窃
团体,破获大小案件126起。
1977年,根据公安部,铁道部《关于整顿铁路和城乡治安秩序的通知》,按着
省、地、县委的统一部署,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大清查活动。县公房局抽调干警、
事企业保卫干事和民兵80人,分别在铁力镇各街道、火车站、旅店、招待所和交
通要道口开展清查活动。通过大清查,破获各种刑事案件22起。收容审查18人,
拘留2人。其中哄抢、盗窃铁路运输物资的9人,窝主2人,流氓、绺窃的7人。
1983年,根据国家《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按着依
法“从重从快一网打尽”的精神,本县自当年8月始,共分三个战役,开展了严
厉打击刑事犯罪的斗争。打击的主要对象为流氓团伙分子;流窜作案分子;杀人
犯、放火犯、爆炸犯、投毒犯、贩毒犯、强奸犯、抢劫犯和重大盗窃犯;拐卖妇
女和儿童的人贩子;强迫、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的犯罪分子和制造、复制、贩卖
内容反动的淫秽书刊、图片、录音带、录像带的犯罪分子;有现行破坏活动的反
动会道门分子;劳改逃跑犯,重新犯罪的劳改释放分子和解除劳教人员及通缉在
案的犯罪分子;书写反革命标语、传单、匿名信的现行反革命分子,以及有现行
破坏活动的林彪、“四人帮”残余分子。到1985年末,全县共打击各种刑事犯罪
488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