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监狱
第四节 监狱
民国4年(1915年)铁骊设治局成立后,警察分所下设看守所,有所长1名,
看守员5名。伪大同2年(1933年),看守所改称留置场。年内,铁骊、田升、神
树3个伪警务分局均设有留置场,每处留置场均设所长1名,看守员3至5名。伪
康德10年(1943年),铁骊县并入庆安县后,铁骊衔伪警察署下设留置场1处,直
至1945年“八一五”东北光复。
1945年9月至1946年5月,庆安县公安局在铁骊、神树两地设有看守所,每
个看守所设有所长1名,在押犯人由公安队员负责监管看押。l946年6月铁骊恢
复县制后,县公安科下设看守所1处。1949年3月,县公安局将看守所移交给县
法院,改称铁驱县监狱。1951年9月29日。县法院将监狱又移交给县公安局。1951
年,设立劳动改造管教队,有队长1名,管教员1名,行政管理人员3名。劳改
队收留已经判决3年以下徒刑的人犯或适宜监外劳动改造的刑事犯罪分子。劳改
队依据管制改造与思想改造相结合的方针,设砖厂1处组织人犯参加生产劳动。同
时进行政治思想教育和认罪服法教育,使其重新做人。1953年,县监狱改称看守
所。1954年,本县按着上级指示撤销劳改队,凡已决人犯均送省劳改队进行劳动
改造。1958年9月,庆(安)铁(力)合县后,铁力镇公安分局下设拘留所,有
所长1名,看守人员5名。1962年10月铁力恢复县制后,县公安局设看守所,关
押未决人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