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机构设置
第二章 检察
第一节 机构设置
民国4年(1915年)铁骊设治局建立后,由司法科兼管检察工作,没治员实
施案件检察权。伪大同2年(1933年),伪县公署设司法科代行检察权。
伪康德3年(1936)年,县内设立铁骊区检察厅,隶属绥化地方检察厅。区
检察厅设检察官1人,由绥化地方检察厅的检察官兼任。还没有书记官1人、厅
吏2人、雇员2人、公役3人。区检察厅是日伪统治铁骊县人民的工具,在对
“刑事”、“民事”案件审理中,对“犯人”刑讯逼供,使人民群众受到无辜的迫害。
1950年5月,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检察条例》和黑龙江省人
民检察署《关于建立县级人民检察署》的指示,成立铁骑县人民检察署,由县公
安局长兼任检察长,配专职检察干部2人。
1954年《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颁布后,于1955年6月改铁骊县人民检察署为
铁骊县人民检察院,内设侦查监督组、侦查组、一般监督组、审判劳改监督组和
秘书组等职能组,依法行使刑事检察监督权和审判监督机。1958年9月庆(安)铁
(力)合县,撤销铁力县建制。1962年10月恢复铁力县制,重新组建县人民检察
院。1967年9月检察院与公安局、法院合并,成立县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小组,实
行军事管制。
1978年8月,根据全国人大五届一次会议决议精神,恢复铁力县人民检察院,
并于12月5日开始对外办公,独立行使职权。1985年,县检察院内设批捕科、起
诉科、法纪检察科、经济检察科和秘书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