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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刑事检察

第二节 刑事检察


1954年11月,全国检察业务工作会议确定审查批捕为各级人民检察署的主
要任务。铁骊县人民检察署依法行使检查监督权,承担审查批捕人犯和审查起诉
案件的业务。1955年6月至1958年8月,县人民检察院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
案件497件,经审查批捕448件;向法院起诉288件。1956年6月始,县人民检
察院从审查判决书副本入手进行审判监督工作。到1958年9月共审查法院判决书
副本170件,发现判决不当21件,建议或提请法院自行改判的的15件。1964年
贯彻发动群众就地改造犯罪分子的方针后,起诉率比1963年下降29%,1966年
比1965年下降34%。1979至1985年,县检察院共受理公安机关审查批捕案件
997件,经审查批准逮捕838件;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件1 046件,经审
查决定起诉947件,建议或提请法院改判的31件。
1983年4月,县境内铁力、朗多、桃山、双丰等省、市属林业企业分别成立
林区检察院。至此,县人民检察院停止受理林业公安机关移送的批捕、起诉案件
的检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