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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经济检察

第四节 经济检察


  铁力县人民检察院(署)成立后,即承办贪污、行贿受贿、偷税抗税、盗伐
滥伐森林等案件。1978年,县人民检察院内设经济检察科。1980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做出《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后,县人民检察院配合
有关部门开展了严厉打击各种经济犯罪活动。本县经济犯罪活动特点是:一案多
罪,即贪污、诈骗,行贿受贿等多种犯罪活动交织在一起;用合法名义进行违法
活动,多数犯罪分子借职权之便,以搞活经济为名,在承包业务和购销过程中大
量侵吞国家财产;一案多犯,即犯罪分子内外勾结,伙同作案。1980至1985年,
经济检察科共审理经济案件82起。其中,批捕的17起,起诉的14起,其余分别
建议其主管机关按党纪、政纪进行了处理,共收缴赃款赃物计人民币10.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