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监所检察
第五节 监所检察
1956年,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监所、劳改工作的通知》精神,县
人民检察院对县内务监所及劳改队开展了监所检察工作。通过检察对劳改犯人重
新犯罪、抗拒改造的分子给予了严厉打击。同时,通过检察纠正了让犯人看犯人、
犯人打犯人等违纪行为,改进了监所管理制度,改善了人犯生活条件。
1979年后,县人民检察院实行对监所执行政策、法纪的监督检察;对法定时
限的监督检察;对刑事案件判决和裁定的执行监督检察。1980至1985年,监所检
察与公安局、法院密切配合,定期了解在押犯的思想动态,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和
纠正,保障了监狱,看守所活动安全、合法。同时,受理人犯及其家属申诉案件
396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