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机构设置
第三章 审判
第一节 机构设置
民国初期,铁骊没有独立的司法机关,传讯、审理、拘押人犯都由警察所以
及后来的公安局统一办理。铁骊设治局成立司法科,下设录审员、录事、法警。地
方刑事、民事案件由司法科审理,设治员裁决,大案、要案须向黑龙江省(省址
齐齐哈尔市)高等审判厅呈报,批复后执行。
伪大同2年(1933年)4月,铁骊县的司法工作,仍沿用民国时期的办法,由
伪县长兼理司法,设承审员等审判人员,审理刑事、民事案件,兼行检察权。
伪康德4年(1937年),根据伪满洲国《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本县设立铁骊
区法院,隶属绥化地方法院。铁骊区法院未设院长,由审判官、书记官等人组成;
负责经济犯、鸦片犯等民事、刑事案件的审理。政治犯、国事犯则由特务机关直
接办理。
1946年6月铁骊县人民政府成立后,仍设有司法科,内设副科长1人,书记
员1人,审判员由公安局派人兼任,科长由县长兼任。1948年9月,成立铁骊县
地方法院,设审判员1人,于1949年1月增设书记员、法警,院长由县长兼任。
1958年9月庆(安)铁(力)合县,庆安县法院在铁力镇设人民法庭,负责
审理一般刑事、民事案件。1962年10月恢复铁力县制后,重新设立县人民法院,
内分刑事审判工作和民事审判工作。1967年“文化大革命”中,法院机构被“砸
烂”,审判工作由县人民保卫组承担,1968年1月改由铁力县军事管制小组承担。
1970年1月,成立铁力县革命委员会人民保卫部审判组。
1973年8月,重新恢复和组建铁力县人民法院,内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
庭,人民接待室等职能机构,编制16人。1982年12月,县人民法院除原刑事审
判庭改为审判一庭外,又增设刑事审判二庭和经济审判庭,1984年增设执行庭,
1985提增设办公室。
1963年,铁力县人民法院设立朗乡、双丰人民法庭,于1968年9月“文化大
革命”中停止办公。1973年10月恢复朗乡人民法庭。1983年4月恢复双丰人民
法庭,并设立桃山人民法庭。
1983年4月,铁力农场及铁力、双丰、朗乡、桃山分别设立基层林区法院
(庭),原由县人民法院负责审理的林、农场(所)的刑事、民事案件,改由企业
法院(庭)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