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案件审理
第二节 案件审理
一、刑事案件审理
1948至1949年,县人民法院建院初期,会同公安机关重点打击审理一批负有
血债、民愤极大的土匪、日伪特务、国民党骨干分子及反动封建会道门头子。1951
至1955年,县法院重点配合镇压反革命运动和“三反、五反”运动开展案件审理
工作,共审理刑事案件93起,年均审理31起。1956年,重点转向对抗拒社会主
义改造和破坏社会主义建设的刑事案件的审理,1956至1958年,县法院共审结各
类刑事案件208件。1964年,本县贯彻中央关于对犯罪分子实行群众专政的方针,
县法院集中力量严厉打击反革命和其它重大刑事犯罪活动。1964至1966年,县内
共审理刑事案件103件。
1967年“文化大革命”中,社会主义法制遭到了破坏,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
判的原则及公开审判、人民陪审员等制度被废除,科罪量刑无法律依据,混淆了
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造成了一大批冤假错案。
1982年,县人民法院内设刑事审判二庭,即案件复查庭。是年,根据中央指
示精神,按照“有反必肃,有错必纠”的原则,对“大跃进”和“文化大革命”中
的冤、假、错案进行了复查。1958到1962年,应复查的案件197件,经复查重新
认定性质,改变原判的12件,占6.1%。
1981年后,县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审理刑事案件。1983年
后,县法院遵照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指示精神,本着从重从快惩处的方针,同
公安、检察、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广泛深入地开展了严厉打击刑事犯
罪活动的斗争,震慑了扰乱社会治安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分子。1981至
1985年,县法院共审结各类刑事案件328起,其中判处5年以上刑罚的人犯145
人,占判处人犯的33.6%。
二、民事案件审理
1946年6月铁骊建政后,县公安局兼理司法审判工作,主要审理刑事案件,民
事案件则主要由地方行政调处。1948年9月县人民法院成立后,开始受理民事案
件。在调处各类民事纠纷中,县人民法院坚持了“依靠群众、调查研究、调解为
主,就地解决”的方针,深入基层,巡回办案,以达到增强人民内部团结,有利
于维护社会公德,有利于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之目的。1949至1952年,县法院共
审理民事案件232件,年均58件。其中离婚案件为最多,占民事案件总数的70%。
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本着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调处或判决、裁定婚
姻家庭纠纷。1953至1958年,县法院共审理民事案件987件,案件类别有离婚、
债务、赡养、继承、抚育、扶养等,婚姻家庭纠纷占多数。
1962至1966年,县法院共审理民事案件473件,调处407件,占86.1%;调
处无效即行判决或裁定66件,占13.9%。
1949至1985年,在民事审判庭和下属法庭共处理各类民事案件中,离婚案占
58.71%,抚养、赡养案件占6.49%,房屋、债务、赔偿等经济案件占17.95%,
其它案件占16.85%。离婚案件最高年份是1950年,占当年各类案件总件数的
75.53%。赡养案件1980至1985年的受理数占1949至1985年此类案件总数的
78.83%。与此同时,抚养案件也有所上升。1983至1985年,债务案件占当年各
类案件总数12~15%。1978至1981年,赔偿案件,占当年各类案件总数的16~
25 %。
三、经济案件审理
1982年12月,铁力县人民法院增设经济审判庭,开始对经济案件实行分庭审
理。1982至1985年,经济审判庭共审理经济案件268件,年均审理67件。
经济案件审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之规定,运用法律手段,
调解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对违约的一方实行经济制裁,保护履约方的合法权益。
1982至1985年,经济审判共裁决争议标的额达98.2万元。
1984年,县人民法院内设执行庭,负责各审判庭移送的各类判决或裁定案件
的执行任务,到1985年末,执行厅共执行各类判决,裁定案件238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