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人民陪审员
第三节 人民陪审员
1955年9月,县人民法院开始实行公开审判和人民陪审员陪审制度。当年,全
县选出人民陪审员102名。1965年,开始实行人民陪审员轮流坐班制,参与有关
案件的调查、审理工作。1955至1958年,共审理民事、刑事案件1042起。其中
公开审理的766起,陪审613起,占80%。
1967年“文化大革命”中,社会主义法制遭到破坏,人民陪审员陪审制度随
之被废止。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颁发后,县人民法院恢复
了人民陪审员陪审制度。在铁力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上正式通过了398名人民
陪审员。此后,县人民法院受理的刑、民、经等案件,凡应公开审判的案件都邀
请人民陪审员参加陪审。在陪审过程中,陪审员参与案情调查、案件审理工作,同
审判人员具有同等的权力。1980至1985年,本县公开审理民事、刑事案件420起,
其中陪审案件150起,占3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