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人民调解组织
第三节 人民调解组织
本县人民调解组织始设于1950年10月。1954年3月政务院颁布《人民调解
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后,全县人民调解组织有了较大的发展。1957年,全县城
乡机关、企事业单位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26个,人民调解小组75人,培训人民
调解员221人。是年,共调解民事纠纷404起,多是婚姻、债务、房地产、损害
赔偿等一般民事纠纷。
1967年“文化大革命”中。人民调解组织被视为阶级调和的工具,自行解散,
调节工作停止。1973年恢复调解委员会,但由于制度不健全,未能发挥调解作用。
1982年,县司法科对全县272个调解委员会进行了调整,改选、补选调解委员会
主任、委员1 019人,其中共产党员198名,共青团员52名。年内,通过以会代
训的方法,培训人民调解员483名,其中城镇人民调解员201名,农村人民调解
员282名。全年共调解民事纠纷985起,其中调解~般性家庭纠纷391起,婚姻
纠纷209起,继承纠纷23起,房基地纠纷97起。债务纠分53起,损害、赔偿纠
纷127起,其它纠纷185起。
1985年,全县有人民调解组织496个。其中农村445个,城镇街道及工厂企
业41个。年内共调解民事纣纷2526起,为县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7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