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婚姻登记
第五节 婚姻登记
1945年“ 八·一五”东北光复前,铁骊县城乡男女结婚,靠煤证,无登记,且
多为封建包办、买卖婚姻,早婚极为普遍。1946年,县、区民主政府建立后,禁
止包办、买卖婚姻,提倡婚姻自主。1950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
后,铁骊县采用多种形式开展了历时两个月的学习贯彻婚姻法活动,大力提倡男
女自由恋爱、婚姻自主,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实现男女平等,反对父母
包办、买卖婚姻和男尊女卑,轻视女子的封建婚姻制度。铁骊县人民政府提出男
女结婚实行自由恋爱,不许父母包办。
1952年始,本县实行结婚登记制度。结婚、离婚由单位介绍到县民政科办理
登记手续。1956年,结婚登记下放到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少数离婚调解无
效的案件,介绍到县民政科或人民法院处理。1981年国家新《婚姻法》颁布后,广
泛开展新《婚姻法》的宣传。婚姻登记机关依据《婚姻法》的规定,严格审查申
请结婚、离婚当事人的婚姻关系和婚姻基础,正确处理婚姻纠纷,有力地限制了
包办、买卖婚姻,保障了婚姻自主,一夫一委、男女平等政策的实施。婚姻登记
机关在严格执行法定婚龄的同时,还按照婚姻法的要求,进行了晚婚晚育,优生
优育的宣传,有力的促进了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1982至1985年间,全县早请结
婚16 218对,准予登记结婚15 102对,占93.1%。其中初婚14 173对,占准予
结婚的94%,再婚893对,复婚36对。申请离婚605对, 经调解撤回申请的136
对,准予离婚438对,转法院处理的31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