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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殡葬改革

第六节 殡葬改革



新中国成立初,本县仍沿袭土葬的风俗习惯,有的任意选占墓地,多是埋葬
在祖莹地或自己耕种的土地里。
1958年,各村、屯规划了公墓,不准在耕地里置坟,并提倡殡葬改革。
1977年,国家投资10万元,在县城北岗建成火葬场1处,开始推行火化。当
年火化尸体64具,其中城镇47具,农村17具。
1978年,县革命委员会提出改革殡葬礼俗,推行火葬的要求,城乡大力开展
破除迷信。移风易俗、殡葬改革的宣传教育,将散埋在田间地头及公路、铁路两
侧的坟包移迁或深埋。本年,将北岗老道庙、兴隆三公里半、县城呼兰河西、年
丰乡南等4处较大的坟地8 000多座墓包,全部移迁、深埋,无主的平毁,开垦耕
地240余亩。
1985年,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颁布后,县政府依据暂行规定
的要求,制定了殡葬管理具体施行办法,废除土葬、实行火葬的殡葬管理制度在
本县进一步建立健全起来。1980至1985年,本县火化尸体1 126具,其中城镇784
具,农村342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