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劳动管理
第二章 劳动
第一节 劳动管理
新中国成立初,县民政科负责劳动力的安置工作。1949年全县安置就业210
人。其中安置在国营企业的85人,个体工商业108人,回乡参加农业生产的17人。
1950年6月,按照国家关于《失业技术员工登记办法》规定,对城镇1 254名
待业人员进行了登记。1951至1952年,县内工业企业总数由237个发展到301
个,两年共安置待业人员1 130名。其中1951年安置334人,1952年安置769人。
1956年12月,劳动安置工作由县民政科划出,改由劳动科统一管理。是年,
安置社会闲散劳动力620人就业,绝大部分安置在商业、粮食系统各部门。1957
年对盲目流入县内的100名闲散劳动力,全部安置在县内各农场、林场就业。
1958年“大跃进”时,县内各项事业盲目发展,使社会劳动力的安置失去了
计划控制。年内共安置1 117名城镇街道妇女和部分农村劳动力到国营企业就业。
1973年在职工队伍整顿中,对1972年超计划自行招收的及197O年以来从农村录
用的职工,按政策规定全县精减246人。
1979年始,贯彻国家安排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劳动就业方针,改推荐招工为
公开考试,择优录取的办法,至1980年末全县共安置618人就业。其中,社会待
业人员570人,落实政策。复工复职的48人。
1981年8月,成立县劳动服务公司,其任务是组织社会劳动力进行经济活动,
用经济手段和行政管理的办法,组织和指导劳动力就业。是年,国营、集体企业
招工补员安置600人就业。1982年,全县招工补员106人,重点安置知识分子、抗
日战争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子女就业。1983至1985年,全县科员136人,主
要安置老干部遗属、职中毕业生和项岗代课教师。此期间,各系统集资办集体厂
店,安置行业人员5 069人。
1962年,成立劳动调配管理站,到1979年的17年间,每年平均调配临时和
季节性用工800余人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