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义务兵役制
第三节 义务兵役制
1954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改志愿兵役制为义务兵役制。规
定年满18岁男性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
都有义务依照规定服兵役。铁力县1956年初实行义务兵役制,服役年限:陆军3
年、空军4年、海军5年。1965年,改为陆军4年、空军5年,海军6年。1968
年,改为陆军2年、空军3年、海军4年。
1978年,恢复了1956年的服役年限要求,同时规定部分技术骨干可留做志愿
兵,服役年限为15至20年,年龄不得超过35周岁。
1978至1985年,本县应征入伍计3 453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