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四节 医疗制度

第四节 医疗制度


  合作医疗 1969年,年丰公社爱国大队和工农公社前进大队实行合作医疗制
度。合作医疗是给社员报销一定比例医疗费的新医疗制度。资金由生产队公益金
和社员个人各筹一半,一般每年每人集资3至5元。1974年,县革命委员会召开
全县合作医疗工作会议后,在桃山召开合作医疗现场会。是年,有21个生产大队
创办合作医疗,1975年全县在83个生产大队中有72个大队实行合作医疗。合作
医疗站积极开展卫生防病、妇幼保健、爱国卫生工作。有的大队拨给合作医疗站
一定数量的土地,由医务人员自种自制中草药。合作医疗对改善农村医疗卫生条
件起了一定作用。1982年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生产责任制后,原合作医疗站改
为村卫生所,多数由集体办所改为个体经营。1983年县政府决定给农村医生、赤
脚医生发放补助津贴,经费由乡镇政府和本村公益金中各解决一部分。乡村医生
补助标准分3个等级,一等每月18元,二等15元,3等12元,赤脚医生一等每
月9元,二等7元,三等5元。
公费医疗 1951年8月30日,全县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1953年1月
成立铁骊县健康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卫生科。1955年健康委员会撤销,成立铁骊
县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并制订了控制贵重药用量的规定。1963年作出了补充规
定:公费医疗的门诊用药,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1965年,公费医疗实行统一
管理,分级把关,分配指标,单位包干,按月结算,核实报销的管理方法。1967
年,实行凭公费医疗证就诊,各医疗单位到卫生科结算医疗费。1977年,公费医
疗经费由单位包干,节余留用,超支不补。1985年,县政府要求各单位要认真把
好医药费报销关,享受公费医疗的人员需住院治疗者,住院费按其工龄长短,按
比例报销药费,所余部分由患者自己承担。是年,享受公费医疗职工4 099人,支
出医药费30.3万元,人均60元,人均医疗费比1984年减少5元。
(见附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