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农民生活
第二节 农民生活
民国7年(1918年),全县从事农业生产的1 792户、11 461人,耕地271 895
亩。但这些土地渐渐被地主所占有,庶民百姓成为辟荒户。辟荒有买荒、换荒、对
半开荒、纳租、当地等5种形式,不论那种形式,受盘剥的都是辟荒户。一旦遇
上天灾病灾的袭击,穷苦农民就更难以维持生活。民国13年(1924年),因天灾
人祸,全县有59个屯、940户、5 926人无口粮,靠社会救济糊口,极贫者,每人
口放谷7升。日伪统治时期,他主土地私有制不仅受到日伪统治者的保护,而且
日伪当局以“国家”名义强行征用土地,将境内西部平原区划为“开拓区”,由
“东亚劝业公司”以每相30元的地价强行“收买”。伪康德6年(1939年),由日
本国内移入690户、5 642人,在境内共建13个“开拓团”,霸占农民土地50 000
余亩。全县部分农民失去了土地,“归户并屯”到日伪当局指定的地点居住。是年,
全县农民1 989户,其中无地者759户,占38.6%。失去土地的农民被迫给地主。
开拓团当长工,打短工,受尽日伪统治者和封建地主的盘剥和压榨。1941年太平
洋战争爆发后,大批日本退役军人弃田服役,丢下的土地租给中国农民,租种办
法是每户20垧,打下粮食四六分成,交日本人40%,租地户得6O%。本县土地
除日本开拓团经营8万亩外,其余耕地大部分被地主、富农占有,靠出租或雇工
的方式,盘剥广大农民。广大贫苦农民,在地租、赋税、逐役、高利贷的重重盘
剥压榨下,难以维持生活,整日以慷菜充饥,或沿街乞讨。
1945年“八.一五”东北光复后,经过土地改革,翻身后的农民分得了土地,
生活有了保障。1957年,全县农户年均收入264元,人均收入60元,1958至1975
年每户年均收入达到568元,人年均收入112元。1984年,全县农村户均收入达
1 827元,人均收入391.1元。农民生活有了节余,农村储蓄额逐年增加。1980年,
全县农村储蓄104.5万元,1981年为202.6万元,1982年为350万元,1983年为
482万元, 1984年为759.7万元, 1985年为1 319.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