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骊饮料限制施行规则
铁骊饮料限制施行规则
第一条 本章程以制限饮料却病卫生为主旨。
第二条 本章程凡住居铁山包境内人民适用之。
第三条 凡铁境住民非有下列各水不得吸饮之。
一、河水。
二、一机器井水。
三、官府免许之。
除上三项外,擅自吸饮者。处一元以上十元以下之罚金。
第四条 凡住民满十户之屯,须备运前条各水车一辆,其费由各户均摊之。前
项住民如距河流、机器并或特许并近者,得免摊车费。
第五条 凡住民不足十户,又距第三条所列各项水料较远,必不得已饮自台
之井水时,非先以沙炭滤过。须受第三条科罚。
第六条 凡人民所凿之井,须经官府试验无毒质者,始准饮之。前条之并无
毒质者,发给克许状,否则封禁之。前项免许状由该处官府规定施行之。以上诸
条)后设自来水管之区。失其效力。
第七条 本章程呈请巡按使批准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