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骊伐木有限公司章程
铁骊伐木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宗旨
第一条 本公司为筹集巨款,振兴地面,组织官商股分有限公司,呈请巡按
使核准,定名为铁骊伐木公司。
第二条 本公司专以招集本营联合巨商,以砍伐国家森林为目的。
第二章地点
第三条 本公司伐木之地点,系在庆城、铁骊、上集厂等处。
第四条 本公司即设于铁骊大依吉密河沿,其它必要地点得设分公司。
第三章组织
第五条 本公司组织股分如下:一、国家股本(凡本营伐木百株者,国家批
五节,以之充本公司流动资本);二、木营股本(凡木营加入本公司者,须以所有
一切产业);三、个人股本(但限于本国人)。前项股东资本,无论动产不动产均
可,但须开股东大会,共同做价议决之。
第六条 本公司资本共计两万元。出股票一万元,余则国家股本、本营股本
折成一万元为足额、前条股票买五十元者为半股,百元者为整股,每年终按股分
利。
第四章特权
第七条 本公司伐木照费,今年应缴者,有缓至明年十月缴纳之权。
第八条 本公司有无须缴纳保证金之权。
第九条 本公司对于各木营伐运之木,未出指定点范围时,有征百分之五之
权。但须以充本公司国家所出之资本,照章发给收条。
第十条 本公司有不可出河防警察捐之权。
第十一条 本公司除先领执照之木营外,于所指定必要之地点内,有阻止后
缴照之本营采伐特权。但须向林业局领先声明。
第十二条 本公司代林业局执行事务,得有使用该局警察之机。
第五章义务
第十三条 本公司有代东北路林业局征收各种经费之义务。
第十四条 本公司有代林业局禁止滥刈芽木之义务。
第十五条 每年所得之余润,除开支、提供奖赏外,有须以五分之一缴省,以
五分之一办地方公益,五分之三按股分劈之义务。
第十六条 本公司除所有特权外,与他木营负共同纳税之义务。除以上诸条
对于山林行政、林业局所有应负之义务,本公司均有代负之责。
第六章职任
第十七条 设正经理一人掌理一切事务,由地方长官委任之。
第十八条 设副经理一人,辅助正经理执掌诸务,由股东会选举之。
第十九条 设董事四人,分掌诸务。
第二十条 参酌各商号习惯得收用柜伙,以备书缮事项,本公司得酌给津贴。
第二十一条 使役二名,受各员驱使。
第二十二条 于必要时得雇用步弁十名,以备巡查清处,代收木植。
第二十三条 分公司之需用木伙多寡,得由正副经理前量情形,随时雇佣之。
第七章监督
第二十四条 本公司之督办,由驻在地之长官兼任,不支薪水。
第二十五条 督办、有检查本公司帐簿,以及对内对外诸种行为之权。
第十二六条 本公司之行为,如有违反本章程及公司律之处,督办得取缔之。
第八章经费
第二十七条 本公司经费,务求节省,所有出入银钱等项,均须实销实报,不
得稍有浮冒,每月立有流水簿,每月立有月结搏,每年立有总结簿。其每月收支
各款按月册报,督办查核。于每年总结款自,由正副经理协同董事人员核算。除
册报督办外,并开单分寄各股东,以备年终胜东开会时盘查之。
第九章赏罚
第二十八条 本公司人员如认真办理,年终应由花红内量予酬奖,以资鼓励。
第二十九条 本公司人员均须有殷实销保,如有违章侵款等弊,则罚办,重
则送穷。
第三十条 本公司人员,除薪水按月开支,不准预支分文。违则辞退。
第三十一条 本公司无论何人,不准假籍名义出具保结等事,查出罚办。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公司集股设立总会,以及会计清算散等手续,本章程外,均
按照公司律行之。
第三十三条本公司办事细则另定之。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如有变更时,得由股东大会四分之三以上出席,三分之
二可决。呈明督办转请巡按使核准,方生效力。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司成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