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力县殡葬改革暂行条例
铁力县殡葬改革暂行条例
为移风易俗,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快我县殡葬改革步伐,根据
[1982]50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要积极推行火葬,限制根除土葬,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反对封建
迷信活动和铺张浪费。
第二条 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城镇街道和农村生产队,都要
层层建立殡葬改革组织,做到层层包干,逐级负责、逐级建立责任制。
第三条 全县境内凡是交通方便,有条件实行火化的地区和单位都要一律实
行火葬、禁止土葬。铁力县境内的省、市企业单位,要积极支持殡葬改革工作。
第四条 拒不执行火化规定,擅自土葬者,要起尸火化,并罚款50至200元,
党员、干部、职工还要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
第五条 对支持土葬的单位领导及有关人员,要给予严肃处理,包括行政处
分和经济制裁。单位对擅自土葬者,不得发给丧葬补助费,此款由殡葬管理所缴
罚。
第六条 严禁任何企业和个人制做、销售棺材和迷信用品,属于企业单位的,
没收全部材料,并令其停业整顿,属于个人的,除没收材料外,还要按造价的三
信罚款。
第七条 禁止一切车辆拉运土葬灵枢。违者由交通监理部门吊销司机驾驶证。
并对司机和车辆所属单位实行罚款。
第八条 凡在医院死亡的患者,不管是本地和外地的,必须火化,不准以任
何借口将尸体转运土葬,违者罚款300元。
第九条 农民实行火葬的,乡村要根据情况,给予必要的支持扶助。边远、偏
辟地区,因交通不便,暂不能实行火化的,要建立公共仪地,对死者尸体可在公
共仪地实行深葬,不留坟包、碑记,禁止乱理乱葬。
第十条 少数民族的丧葬,要尊重他们的民族风俗,引导他们简单办丧事,对
愿火葬的,要给予鼓励和支持。
第十一条 全县境内,除烈士墓外,所有的坟包一律平掉,销除碑记,不准
再出现新的坟包,违者予以平毁,每个坟包罚款50元以上。
第十二条 民政、公安、交通、卫生、工商、物资、粮食等部门,要在本业
务的职权范围内,制定切实有效的支持火葬、限制土葬的措施,明确责任,积极
配合,密切协作,分口把关。
第十三条 对在殡葬改革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
干扰破坏殡葬改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严肃处理。对妨碍殡葬管理人员执行公
务,进行刁难、辱骂、以及殴打工作人员者,要绳之法,严加惩办。
第十四条 殡葬管理所是殡葬改革的工作部门,对全县境内一切单位的殡葬
工作有管理、检查、监督的权力。各单位都要接受殡葬管理所的检查和监督。
本条例由殡葬管理所具体负责实施。
铁力县人民政府
一九八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