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生产
第三节 生产
公元17世纪中叶,鄂伦春尚处原始氏族社会。其基本生产单位叫“乌力楞”。由
同一父系的若干代子孙的各个小家庭组成。主要生产工具是弓箭、猎犬。乌力楞内生产
资料公有、共同劳动,共同分配。
19世纪初,游猎于嘉荫县境内的鄂伦春族,已普遍使用马、猎枪、铁器,狩猎业
有较大发展。民国期间,黑龙江省政府对鄂伦春族采取收笼、扶持政策。试图使其弃猎
归农。民国5年春,逊河设立稽垦局,为使鄂伦春族转向农业,制定了“生计地”章
程,在东陆附近划定鄂伦春族生计地500垧,建村基地3处共40余垧,贷给四个佐
耕牛、种籽、农具,并由官方出资动员鄂伦春采伐木材,雇用汉族农民在奇克至车陆间
的沿江一带盖10间一幢的房屋3所,鼓励鄂伦春人从事农耕,但房屋建成后很少有人
定居,大多数仍在汤旺河至嘉荫河之间的崇山峻岭之中游猎。
日伪统治时期,不许鄂伦春下山务农。猎物除了自食、自用外,所有珍贵猎品必须
全部交给“满洲畜产公司”,否则以“违法论处”,不但没收猎品猎枪,还要遭毒打,
换得的只是微薄的粮食、布匹、日用品等。
建国初期,居住在本县的鄂伦春族主要从事狩猎生产。按野兽在不同季节的活动规
律,每年大体出围四次:二三月份,春回大地,积雪初融,所有猎民乘马携犬,进入深
山,以捕母鹿为主,称谓“鹿胎季节”;五六月份,山花烂漫,草木葱笼,猎民们远行
森林碱场(又称蹲碱场)专门猎取鹿茸,称谓“鹿茸季节”(又叫红围);九十月份,
金风渐起,草木枯黄,恰是北鹿与杜鹿交配时节,母鹿求偶而鸣,称谓“叫鹿围”;十
一至十二月份,雪落北国,漫山银装,猎民们倾力猎取各种皮张,称谓“打皮子季
节”。这种生产方式非常原始,过去春秋两季,为“放火寻角,烧荒引兽”,常常造成
火灾,因此建国后即加以禁止。建国初期,由于鄂伦春族人民生活贫穷落后,单靠打猎
无法维持生产,县政府在1948年组织12名鄂族青壮年参加采金生产,1952年
又将全体鄂族成年男人编入护林防火队,从1953年开始发给护林工资。
鄂伦春族人民在农业合作化和人民公社化运动中,逐步走上集体化道路。1955
年成立互助组,其中一个常年猎业组,两个季节猎业组;1956年成立合作社;
1957年转入高级社;1959年3月建立人民公社,名为金星人民公社胜利大
队。
公社化以后,进一步贯彻“以猎为主,以农为辅,有计划地发展畜牧业和其它副
业”的生产方针,耕地面积逐年增加,1958年开一垧多菜地。1960年有耕地
160亩,1961年增加到309亩,主要种植粮食作物。60年代初,随着森林采
伐量增加,进山人员逐年增多,猎业受到影响。鄂族的生产活动逐步走上“狩猎、护
林和农业生产相结合的道路”。在国家支持下,先后在老胜利屯和新胜利屯垦耕地
2100亩,自1966年以来,国家陆续拨专款(无偿)购买拖拉机、播种机、扬
场机、铡草机、磨面机,初步具备了成龙配套的农业机械。据1981年统计,胜利屯
鄂伦春族生产队有(75)链轨拖拉机两台、自走康拜音收割机1台、镇压器1台、油
罐1个,磨粉、制米机各1台,75佤发电机1台,铡草机1台,(55)胶轮拖拉机
1台,猎马80匹。
鄂伦春人民本不会农活,更不懂农业技术,县政府派技术干部和汉族社员手把手帮
教,在60年代初就培养出第一代拖拉机手。
嘉荫县鄂伦春族的生产,在建国后36年中,走过了曲折的发展道路。50年代是
狩猎的黄金季节,农业合作化以前,打猎全部归己。50年代中期至60年代初期,生
产不断发展,社员收入也不断提高。1959年人均收入400余元,1960年人均
收入500余元,1961至1965年,人均收入均在400元上下。‘文化大革命”
期间。由于对落户控制不严,汉族社员入队较多,加之分配上的平均主义,影响了鄂
族社员的生产积极性,生产下降,收入减少。70年代大部分鄂族社员欠“三角债”。
①1978年以后才逐步好转。1983年实行农业生产责任制,人均收入达2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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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三债角”- - 社员欠生产队债,生产队欠国家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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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调整了生产结构,当年采金收入6000元,狩猎收入16960元,种
木耳段收入2416元,农业亏损8000元(种植专业户由国家全数补助),护林
工资6500元,其它6262元,总收入38128元,人均收入35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