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租佃关系
第二章 生产关系变革
第一节 租佃关系
民国期间,乌云、佛山两县科佃关系松散,地主对农民的剥削程度也较内地轻微。
据乌云县民国18年(1929年)《农业状况调查表》记载,佃户与业主的祖佃关
系,有三七分粮或二八分粮(业主三成,佃户七成,或业主二成,佃户八成),并无一定
标准,均按土地离家远近或开荒年限多少双方商定。又据乌云县民国20年(1931
年)《生活调查表》记载,全县拥有土地最多的户也只有百亩上下,多是自耕农,经
营土地多的往往不如少的。正如表的说明中所说:“是表所列百亩以上,五十亩以上之
盈余,不及不足五十亩者,因地践工贵,小农户多自己耕作,故盈余较多;而大农户
(需)雇工助理,故盈余较少。”其时,两县居民以单身户为多,许多人是春来冬去,
不想久居。他们为一时之生计,临时租佃,聊以糊口,因而种地不多。有欲久居者,又
因可垦荒地很多,可以随意开垦,故也不租佃。
直到伪满洲国初期,两县才开始出现占有土地较多的地主和富农,如1932年,
佛山县地主王省三依靠权势,占据土地192垧。伪满康德3年(1936年)以后,日
伪统治者实行荒原国有,除有组织地移民开垦,还准许有权势的人开垦耕种。从此地主
和富裕农民所占有的土地逐渐增多。到1945年佛山县有地主富农20户。他们靠雇
用长工,或出租土地,或价种土地,剥削农民。出租每垧土地收取5至7普特小麦,税
额确定后,不管收多收少,有收无收,佣户都得按期交祖。价种土地,一种是佃户使用
地主的牲畜、农具,收获的产品按四六分成(地主四成、佃户六成);另一种是不用地
主的牲畜、农具,收获的产品按三七分成。但当时地主富农占有的土地仅占耕地面积的
10·9%,大部分土地仍为自耕农所有。
(见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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