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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土地管理

第八节 土地管理


民国5年(1916年)乌云设治时,设治局统管开荒放段。1929年乌云、佛
山升为县后由第一科掌管地契审定发放和土地官司的处理。凡领荒者到主管部门申请批
准,领取契约书,以此承认个人所有权,并受法律保护。
伪满统治时,1932年规定山林、矿山、草原、荒地 、湖泊为国有;庙宇、公共
墓地、乡间道路为公有;农民开垦的荒地私有。伪康德3年(1936年)佛山县公署
宣布地契作废。伪康德5年又由行政科产业股发放土地执照,承认私有权。
1948年县人民政府实行土地改革,废除地立土地所有权。实行耕者有其田,由
县政府民政科签发土地执照。1956年建立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废除土地私有制,
耕地变为集体所有。此时县改府允许远征开荒,各生产队可任选荒原开垦。
1973年,县农业科责成一名干部兼管土地,办理城乡使用土地手续。当年规定
城镇建设用地不超过10亩经县革命委员会批准,10亩以上报省批准,不经批准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许乱占滥用土地,用地单位要付给地权单位土地补偿费,一般耕地每亩补
偿费60元,菜田每亩180元。1974年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下发《关于国家建设
征用拨用土地审批权限和程序的补充规定》,县级审批权限为耕地不超过3亩,荒地或
空闲地不超过10宙。
1979年开始执行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颁发的《农村建设用地管理办法》。农村
建设用非耕地,由人民公社卅准;占用耕地由人民公社审核,报县革命委员会批准。
1981年省政府颁布《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县审批权限耕地为5亩。
1988年耕地承包到户经营以后,所有权仍为集体所有,农户有承包经营使用
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土地。
1983年5月县农业科设土地管理办公室,与公开荒办合署办公,统一管理全县
的土地。农村开荒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向县政府申请,由县开荒办审核,属草原向
草原管理部门申请,属林地向林业部门申请,同意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划拨手续,每
亩收管理费0·2元。
城镇建设占用耕地,用地单位持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向土地管理办公
室申请批准后,由用地单位支付补偿费,补偿费的标准为征用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
至6倍。同时付给安置费,标准为征用土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至3倍,最高不超过
10倍。占耕地还要付青苗费,已播种的耕地按当年产量产值的1/2计算,出苗后的
按当年产量的产值付给。凡征用土地没有全部使用,或因故搬迁的单位,经用地单位申
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将原征用单位多余土地,或搬迁后地址,拨给用地单位。由土地
管理办公室办理划投手续,不再付补偿等费用。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争议,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土地管理部门
代县政府处理。1980年常胜公社新兴生产队与富饶公社前卫大队地营子发生土地纠
纷;同年,富饶公社五子气大岗机械化开荒点与向阳公社平顶山机械化开荒点发生土地
争议,都由县土地管理部门调解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