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林业第一节 采伐 一、木材生产概况
民国期间,乌、佛两县仅在沿江杨、柞、桦混交林中打烧柴,砍伐柞树做耳园,采
摘木耳,别无林木生产。民国14年(1925年)9月,省长公署调查员杨克勤曾建
议“乌云设治局成立‘采木公司’,或由官办;或招商股,体能取用有节,不至为害
林木,以兴地面而裕税收”。但并未见实施。
伪满初期,佛山县每年采伐木材,运销哈尔滨。据《佛山县事情》记载,伪满康德
2年(1935年)5月至10月运出木材1920根。
乌云县也年年在乌云河上游采伐木材,夏季流送到河口;然后销往外地。伪满康德
2年调查,当年出售红松600立方米,落叶松800立方米,自用材1,000余立
方米.
伪满康德10年至11年;“东亚产业”在佛山县境内结烈河上游原始森林和嘉荫
河上游二道水蓄大量采伐红松,从图们江一带招雇朝鲜族工人包干流送到河口,装船
运往外地。两年共掠走4万余立方米。其中有一部分木材在流送过程中,因雨多水大,
冲散在河套里。解放后,一部分被附近农民拣去做烧柴,一部分在1949年后县政府
组织人力运到县城,用于建佛山小学校舍。
在日伪统治的13年中,乌、佛两县烧柴采伐量很多。乌云县伪满康德元年(1934
年)打烧柴12500个(长6·6尺、高3·3尺、宽2尺);其中售给轮船故
燃料5000个,县内销售4500个,自用8000个。佛山县伪满康德2年
(1935年)采伐烧柴7682.5个;售给轮船4682·5个。
建国初期,乌拉嘎金矿局每年申请采伐生产用材1000一3000立方米(如
1952年采伐木材2880立方米,其中白松240立方米,桦木1700立方
米、柞榆木940立方米。此外,打烧柴5300立方米)。
1956年,县政府制定《嘉荫县民需和金矿生产用材采伐的暂行规定》:50至
100户的村屯年采伐30立方米3100至150户村屯年采伐50立方米;150
至300户村屯年采伐100立方米,移民建房每间给2·5立方米。金矿生产用材,
报专署转呈省政府批准,由县林业部门划定林场,自行组织采伐。
1957年经黑河专署批准,县水材部清理站干倒水1·5万立方米,责成结烈河
经营所在大砬子林场挂号,随挂随采。乌拉嘎经营所在马连站林场监督采伐。
1958年全县搞林业生产“大跃进”,当年生产木材48200立方米,在大
砬子木沟采伐红松2万立方米;在一支沟至六支沟采伐红松1·9万立方米,在马连站
采伐阔叶树9200立方米。
1960年以后,通过幼林扶育,生产杂木杆和小木农具材。1973年还生产条
木杆、矿芭条、大棍、锹、镐把等林产品,由林业部门组织生产,供销部门收购包销。
60年代初,西南部深山区外阔混交林划蜃东风、新青、乌伊岭3个林业局施业
区,此后全县建筑用材,每年经省森工总局批准,由东风林业局划定采伐场地,县自行
组织采伐红松3000立方米左右。1970年后伊春地区不许嘉荫县自行组织采
伐,改由东风林业局调拨红松原木做建筑用材。
1973年后,县革命委员会每年都组织人、畜力、机械,在马连、连江林场施业
区采伐木材,以杨、桦、榆、柞、水曲柳、黄菠罗为主,针叶树很少。前两年每年只采
9000多立方米,1975年采15085立方米。1976年至1981年,年
采伐量均在2万立方米以上,1982年高达5·02万立方米。
二、伐区
(一)调查设计
建国初期,森林采伐由林业部门划定采伐范围,监督指导,用材单位自行组织生
产,在针阔混交林中采伐,以清理林地中枯立木、风倒木为主。在阔叶林中进行抚育
伐,只限定杨、榆、柞、桦、柳、椴6个树种。
1958年始在采伐前进行调查设计,制定操作规程。当年规定大砬子沟伐区隔带
采伐,采伐带宽70一80米,保留带宽100米。采伐带内只保留16公分以下幼
树。马连站伐区实施择伐:伐区内划分林班、小号。规定过熟木、腐朽木、风折木、病
虫木、濒死木、奇形木和成熟水全部采伐,采后疏密度不低于0·4。
1967年至1972年全县伐区调查设计中断,木材采伐作业技术规程被废弃,
采伐过程出现“掏腰窝”,砍好留坏的现象。
1973年林业科责成各林场实施伐区调查设计,报县汇总,上报伊春市林业管理
局批准。1985年改由林业局统一组织调查设计,直接向伊春市林业管理局报送森林
主伐申请,内容包括林场、伐区、林班、小号、采伐面积、蓄积量、采伐方式、出村
量、更新方式、作业时间,经市林管局批准,签发“采伐证”,然后组织生产。
(二)伐区管理
民国时居民打烧柴或出售或自用均无人管理。伪满日本人进行掠夺采伐,乱砍滥
伐,采好留坏。
1957年县政府规定:“凡有利用价值的树头,材长两米以上,直径20公分以
上的一律清理运出;不准采水曲柳、黄菠罗、胡桃秋、色木;伐根大径木不准超过断面
的1/3,小径木不得超过10公分,阔叶树伐根全部剥皮。”但有规定,无严格检
查。
1983年实行局对场、场对工组、工组对个人三级承包生产责任制,此后伐区管
理逐年加强。按规定,采伐单位必须按林业局下达的水材生产计划,凭签发的“采伐
证”进行作业;林业局按小班向工组或外委单位拨交,以小班为单位签发“采伐证”,
坚持“采一号、集一号、清一号、验收一号、再拨一号”的原则,作业单位不准越界采
伐;不准留半截号;不准采伐保留树;必须按计划的采伐强度和挂号砍伐木进行采伐作
业,多采一株保留木罚资源补偿费5元;凡直径10厘米、长2米以上的全部运到终得
场,不准有困山材,伐根不得超过5厘米,最后要把没有利用价值的采伐剩余物呈块伏
堆积(长2米、宽1·5米、高1米以上);间伐采用带状堆积法,带间距5米。
(三)伐区验收
50年代伐木由县林业部门进行伐区验收。60年代由东风林业局负责伐区检查
验收。1970年后,实行场,局,市三级验收。即小班作业终结先由林场组成验收
小组检查验收;合格后向林业局申请,林业局再组织验收队检查验收,质量合格者发给
合格证,不合格者限期返工。然后向市林管局呈交申请验收报告,管理局组织各县、
区、局根互检查验收。1982年连江林场伐区验收不合格,又无法纠正,扣发本季度
工资10%。马连、太平林场伐区质量评为优秀,发给场长、技术员、现场员奖金
300元。
1985年改为市、县两级验收。伐区验收办法采取图表定点,现场取样,每个小
班选一公顷标准地进行验收,伐区质量综合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给予奖励385至
89分为合格384分以下者为伐区质量不合格。
三、采运集装
(一)采伐工具:解放前至建国初期,均用大肚子锯放树。1958年始用弯把子
锯放树。1973年林场购进两台油锯,初因油锯手技术不熟练,常出故障,效率不
高,人们还不愿意使,1975年冬林场才普遍使用油锯采伐。农村社队从事林木生
产,直到1985年,除永安村使用油锯外,多数仍然使用大肚子锯和弯把锯。
(二)集运:建国初期,多用冰雪滑道运输。即在封冻前,先选好由山场至河边运
村道路打通道影,修好道埂,结冻后浇冰道。造材后,先用一匹马拉“倒挂子”,将木
材运至冰道附近(俗称倒上植于),然后再装上爬犁,经冰道运至河边,每张爬犁田运
村量5一10立方米。夏季再流送到黑龙江边,装船或车运。
1971年在六位子用拖拉机牵引水爬犁运村,从山场运到大砬子,然后用汽车运
到县城。
1973年连江和马连林场使用农用拖拉机集材,并运到黑龙江边归楞.夏季外销
的木材装船外运;县内生产建设用材汽车运到县城。1984年使用集材拖拉机。1985
年开始用汽车运村到江边。在运输过程中,装、卸车船和归楞,1982年以前靠人
力,1953年用绞盘机。
(见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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