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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狩猎

第三节 狩猎


解放前,乌、佛两县除一部分专业户和鄂伦春民族常年从事狩猎生产外,农闲季
节农民也入山狩猎,出卖皮张,动物肉多自食,少量出售。据民国20年(1931
年)统计资料记载:当时乌云县有猎户105人。两县盛产灰皮、元皮、兔反、狼皮、
獾皮、狍子、狐狸皮。猎取虎、鹿、犴、熊、獐子、猞狸、水獭、紫貂、貉子等动物。
有的以及张为贵,有的以入药称奇。收获的毛皮,除少量自用外,绝大部分经商人之手
运往哈市,鹿茸、鹿胎等名贵药品还被外地商人运往上海等地,每架鹿茸销价400元
左右。另据乌云县没治局《捐税统计表》记载:全局民国工3年(1924年)征收捐
税总额为2503元;其中;山货皮张捐2054元,占捐税总额的82·06%,
其它10项加在一起还不到18%。
伪满时期,日伪政权实行法西斯统治,限制居民入山;使狩猎生产萎缩,推鄂伦春
族经特许,可以火山狩猎,但产品必须全部归“满洲畜产公司”。其它农户,只能在村
屯附近或山边零星猎取。
建国以后,除鄂伦春民族和大砬子生产队当年从事狩猎生产外;各生产队仅部分社
员在农闲时狩猎。捕获的野生动物有虎 、犴、鹿、野猪、狼、獐子、狍子、黑熊、狐
狸、猞狸、貉子、黄鼠、灰鼠、香鼠、麝鼠、水獭、山兔、野鸡、飞龙、沙漫鸡、野鸭
等。50年代初期年产量较高。如1953年,入山71人,生产灰鼠皮22000
张,元皮4000张,其它皮子4500张,居全省首位。以后,随着人间的增加,
森林过量采伐,各种皮张生产逐渐减少。到1978年,全县仅生产灰鼠皮2700
张,元皮1069张,仅是1953年的12%与26·7%。
(见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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