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管理
第三节 管理
一、渔政管理
建国初期,无渔政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对水域环境污染和酷捕乱搭,捕杀产卵亲
鱼和经济幼鱼无人管理。1976年建立水产公司和水产管理站,负责监督检查渔业法
规的贯彻执行,审核发放渔业许可证,维护渔业生产秩序,处理纠纷,收缴渔业管理
兼,办理奖惩事宜。
(一)渔业证管理:凡从事渔业生产的单位或个人,年初向渔政管理部门申请,经
过对作业场地、渔具规格、捕捞对象严格审查,符合水产资源保护规定者,发给许可
证。1982年以前对非渔业单位或个人捕鱼,不发给许可证。从1983年允许个体
下江捕鱼,并给予办理许可证。
(二)捕捞标准管理:规定鳇鱼65公斤以下,鲟鱼1公斤以下,草鱼、鲢鱼、大
白鱼、哲罗、细鳞、狗鱼体长在33厘米以下,鲤鱼、鳌花、法罗、难巴沙鱼体长25
厘米以下,红尾、重唇在19厘米以下禁捕,捕获到要放回水中。并禁止制造、出售不
合规定的渔具。
(三)禁渔期管理:从6O年代开始执行鲑鱼禁捕期的规定,每年10月6日至
25口禁止捕鲑鱼。1982年开始执行《黑龙江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规定自
6月11日至7月S日为禁渔期。每年此期伊春市渔政管理人员同县渔政人员深入各捕
捞场地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禁者,收缴渔具、没收鱼,并酌情绪以经济处罚。近几年
渔政管理部门交禁渔期都收缴部分渔网;待席禁后,补交罚款取回渔网。
二、界江生产管理
始于60年代初,规定江上捕鱼不准越过主航道中心线; 不准个体渔民使用船只下
江作业。1983年开始放开,允许个体户用船下江捕鱼。每年开江时,边境公安派出
所到各村屯向捕鱼人员宣传界江生产政策;指定渔船停泊区和停泊时间,停泊后加锁、
收桨;审查作业人员,发放作业证、船号;收缴船舶管理费,雇佣专人看管船,每个船
泊停放点都建造简易小房,并挂停泊区标记。不按时停泊或乱停船,要给以批评教育或
罚款,或将船拉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