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生产关系变革
第二章 生产关系变革
解放后,县人民政府对私营工业实行保护和发展生产的政策,使伪满频于破产的私
人油坊、铁匠炉以及其它手工业作坊的生产得到恢复。建国后,党和政府对私营手工业
采取“公私兼顾,劳资两利”的政策,使企业内部的雇佣关系有不同程度的改善。由于
政策正确,1951至1954年私人合资陆续办起铁木社、服装店和制砖小组。同
时,县政府于1950年办起国营米粉厂和制酒厂,1951年县供销社办起了油坊,
1953年成立地方国营联合加工厂,将酒厂、米粉厂和油坊转为联合加工厂的制酒、
米粉、制油车间。全县国营工业、私人合办企业和手工业作坊并存的经济结构开始形
成。
1956年在对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高潮中,全县私人合办企业和手工业作坊都
走上了合作化道路,组建水业、被服、砖瓦3个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社员共49
人)。企业从私人所有制转变为集体所有制。分配形式也从过去的雇佣关系,转变为入
股分红和工资制。1958年“大跃进”过程中,将砖瓦生产合作社,由集体所有制转
为全民所有制。农业生产合作社并入县地方国营制材厂,变为木器车间,1959年又
调整为建设局隶属的工程队。被服生产合作社于1960年由集体所有制转为全民所有
制,隶属商业局,改称商业被服厂。同年将砖瓦厂又转为砖瓦社。1962年工程队又
从建设局调出成立木器社。所有制也都从全民转为集体。商业被服厂经营管理不善,亏
损严重,于1963年“下马”,职工精减下放。1964年又重新组织起集体所有制
的被服生产合作社。由于所有制的反复变动,企业的损失浪费比较严重,分配形式也基
本上和地方国营工业一样,实行八级工资制。
“文化大革命”初期,各工业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均被砸乱,生产秩序陷于混乱状
态。1970年后,开始兴办“五小企业”,①全县先后又办起一批国营厂矿和大集体企
业。1968年砖瓦社转为搬运社,1972年转为大集体的造纸厂。1975年木器
社转为水器综合利用加工厂,招收80名大集体工人,厂址迁到下站河。被服社则一分
为二,分别成立第一被服厂和宏伟服装社。由于在经营管理上,政府与企业职责不分,
主管部门对企业干预过多,统得过死,企业缺乏经营自主权,加之分配上平均主义严
重。压抑了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生产始终不景气。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工业企业经济成分发生了较大变化,到1985年底,
国营企业20家,产值448·9万元,占全县工业总产值的76·88%;县工业局
属集体所有制工业6家,与1978年相比,减少3家,产值54万元,占全县工业产
值的9·25%;乡镇集体工业12家,个体工业107家,总产值165万元。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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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化肥厂、小煤矿、小农地机械厂,小五金加工厂,小电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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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出现了“承包”经营。特别是贯彻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诀定》和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工业企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以来,经过整顿企业和推行经济责
任制,在经济体制和分配形式方面,初步进行了一些改革,比如:县经委由主管部门改
为政府经济综合部门,由直接干于转为为企业生产协调服务;企业党政明确分工,国营
厂矿初步实行厂长负责制;红石水电站和水器厂,从外地招聘站长和厂长;嘉荫煤矿与
主管部门签订承包合同,搞经营承包;实行岗位浮动工资、计件(车间、小组、个人)
工资和计时工资加奖励;农机修造厂、煤矿、木器厂、印刷厂、酒厂由生产型转为生产
经营型,等等。增强了企业的活力,经济效益有明显提高,开始展现出国营、集体和个
体工业同步发展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