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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城镇管理

第三节 城镇管理



一、规划管理
建国后至1971年,朝阳镇没有城镇建设规划,只是以江山路和繁荣路的交叉点
为中心,逐步向南、西、东8面延伸,自由发展。1972年伊春林业设计院帮助编制
朝阳镇第一个建设规划;使城镇建设走上有计划发展的轨道。1978年伊春市城建局
又帮助编制朝阳镇第二个建设规划。由于近几年来县城建设速度快,规模大,原计划已
不适应,1983年省城市规划设计院帮助重新编制朝阳城总体规划。根据朝阳镇的现
状和发展依据,确定了城镇性质、规模、布局和近期(1990年)、远期(2000
年)发展目标。经省城市规划技术鉴定委员会第十汰会议审查鉴定,省黑城规发
(1985)6号文件批复了朝阳镇总体规划。
自70年代起,建设部门逐步完善基建项目审批制度。至80年代初,凡在朝阳镇
行政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及设施,不论单位或个人都必须先经建设部门按规划
实施综合考察、审批,然后定位、放线、核发施工执照。
1984年城建部门增设朝阳镇城镇建设管理站,编制2人,具体负责城镇建设和
规划的管理实施。
1985年4月城建局按总体规划布局,做出六项具体规定。
自1984年以来,在县政府的组织领导下,由朝阳镇牵头、城建局、公安局、爱
卫办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结合精神文明建设,多次进行镇容镇貌的整顿,对堵塞交通
和有碍观瞻的建筑物,堆积物、进行拆迁和清理。
二、公建住宅管理
建国后至1958年公建住宅分配由县人委办公室兼管.1959年成立建设局,
将房产管理权交建设局、当时公建住宅共16栋,100多户,只管维修,不收房租
费,维修费由财政拨款。
1960年始对公建住宅收租,土房有天棚地板的每平方米收房租费8分,没无棚
地板的每平方米收房租费6分,破旧房屋仍不收费。
1962年6月建设局撤销,房产又划归县人委办公室设专人管理。1967年5
月改由县革委办公室后勤组负责房产管理。
1970年7月成立房产科。1975年房产科与建设科合并,设专人管理房产。
1977年5月房产科又从建设科分出。1985年10月改房产科为房地产管理地
1985年以前,房产管理体制是分管,除部分公建住宅由房产管理处直接管理
外,县直各系统自建房屋(包括住宅)一律自管。县房地产管理处管理房屋面积
23058平方米,其中砖木结构16921平方米,简易结构6137平方米。
租金标准砖木结构住宅分两等:一等每平方米居住面积1角2分,使用面积6分;二等
(包括住宅楼)居住面积每平方米1角,使用面积5分。简易结构住宅也分两等:一等
居住面积每平方米8分,使用面积4分;二等居住面积每平方米6分,使用面积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