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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粮食征购

第二节 粮食征购


民国时期、乌、佛两县每年都从哈市、富锦购进粮食,民国18年购进面粉25万
公斤,民国19年购进面粉30万公斤。伪满时期粮食仍不能自给,1935年购进白
面1210袋(每袋20公斤)、大米1550公斤。 1941年后统一由伪兴农合
作社强迫农民交粮。
建国初期,国家只征收公粮;送交乌拉嘎金矿,其余的粮食可在市场上自由买卖,
但因交通闭塞,粮食卖不出去。1953年实行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由粮食部门统一
收购,严禁私人经营粮食。
1954年贯彻“多余多购,少余少购”和“以率计征、一以法减免”的政策,按户
核实作物面积、产量、销费情况,发动群众,民主评议征购任务。
1955年根据国家发布的农村粮食统购统销暂行办法,对农民实行“三定”(定
产、定购、定销)到户的政策,即根据各农户经营的土地质量,评定出常年产量,扣除
“三留”(口粮、种籽、饲料)后,按80%计算定购任务。
1958年粮食征购政策由原来均“三定”到户,改为产、销、金算大帐到生产队
约办法,技队计算粮食总产量,扣除“三留”,剩余的粮食全部由国家收购。在“左”
的思想干扰下,出现了购“过头粮”,购后又返销的现象。
1961年,为了纠正购“过头粮”,实行“一定三年不变”的政策,实行“增产
不增购,减产不减购,特大灾害适当减免”,对超售部分加价10%。
1971年开始实行粮食征购“一定五年不变”的政策,继续执行超产、起购、超
奖励的办法。1978年又规定:在完成“一定五年征购任务”后,试行粮食议价收
购。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粮食统购价格提高20%,同时将超炮加价幅度增加到
50%.调动了农民向国家交售余粮的积极性。实行粮油议价收购,议价销售。1982
年与浙江省射阳县粮油议价公司洽谈生意,从农村议价收购豆饼每公斤0.36元,
到汤旺河火车站交货,每公斤0·60元;议价收购大豆每公斤0·66元,到车站交
货每公斤1元。同时从浙江省购入大米,回县到农村以一比一的比率兑换大豆;然后把
大豆又销到浙江,增强了企业的活力,提高了经济效益。1983年粮食政策放宽,集
体、个体均可经营议价粮,并可长途贩运粮油。1985年又禁止粮油贩运出省,限制
集体和个体经营议价粮油。
1985年改“粮食统购制度”为“合同定购制度”,多余的粮食由生产者自由经
营。小杂粮开放经营。本年在全县农业多灾的情况下派自征购达11077吨,比农
村改革前的1981年32081吨增长2·4倍(不包话收购嘉荫农场的53240屯
和议价收购的3680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