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三节 粮食销售

第三节 粮食销售


民国时期,由私人商号经销粮食,18年(1929)、乌云县城(旧城)秀记商
号出售粮油,单灯罩(乌云)云泰和商号出售粮油。夏季也有哈尔滨、佳木斯、黑河、
萝北的商人运来粮食出售。乌云县年销啻粮食达25万公斤左右。民间时有私自将粮食
销往俄境,当时黑河市政训令限制民间私运粮食出境。
伪满时期,全县镇自仍不能自给,1935年佛山县外购出售的白面和大米就达
2·6万公斤。1941年以唇,乌云和佛山两县的粮食实行统配政策,全部由日伪销
买联盟和销费组合配给粮食,城镇每月每人口粮标准25市斤,豆油2市两。
解放后。1947年至1952年乌拉嘎金矿从鹤岗运粮出售给采金工人和居民.
1953年开始对城镇居民和农村非农业人口实行计划供应。1954年实行按人定量
供应.定量的标准:婴儿7市斤,1岁10市斤,每增长1岁增加2市斤,到8岁就是
24市斤,9岁25市斤,10岁以上按居民标准级定量27·5市斤,初中学生32
市斤、高中学生34市斤,大学生36市斤,特重体力53市斤。重体力有50、
47、42、40市斤4个标准,轻体力分37、35、33市斤3个标准,职工分
31市斤和30市斤两个标准。豆油每人每月0·5市斤,回民每月增加2市两。大米
每人每月2市斤,节目多供应1至3市斤,朝鲜族5市斤,蒙古族3市斤,南方籍5市
斤,朝鲜侨民每月按定量标准的30%供应。标粉和精制面粉不限量,挂面也不限量,
粗粮(小米、大楂子、玉米面)在粮店门市里经常出现有价无粮.
1954年全县粮食店、销量为49·6万公斤,其中城镇38·7万公斤,农村10·9
万公斤。随着全县各项经济建设事业的发展,城镇人口和农村非农业人口逐年增加。
1985年全县共销售粮食769万公斤,(包括议价销售的粮食67万公斤),是
1954年的14·5倍。城镇销售量为620·2万公斤,其中:口粮524·4
万公斤;食品饮食业30·3万公斤;副食30·2万公斤;工业4·7万公斤;事业
28·5万公斤;饲料和其它2·1万公斤。农村定销、返销和奖售粮食148·8万
公斤。
1969年开始,职工每月每人平均补助粮票0·5公斤,由各单位掌握补助缺粮
户。1976年汗始实行工种粮票,1982年又停止发放工种粮票。
全县粮油供应网点分散,有的供应点只有1人,主要原因各乡吃供应粮食的人口
少,沪嘉、常胜、向阳乡的非农业人口不足百人,开始由乌云粮库每月用汽车送去销
售,一个月只能买一次粮油、群众有意见,后改为由农村粮管员代销,手续制度多不健
全.
乌拉嘎的部分采金点,距供应点虽只有几十里路,但夏季山路泥泞、不能运粮,其
(见附图)

@img6W8008E.jpg^JPEG^LIN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