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边境贸易
第四章 对外贸易
第一节 边境贸易
乌云设治前,境内商民与俄民间交易异常频繁。各屯镇均有渡口,设专人摆渡,过
江人只要说明理由,持渡江小票即可过去。1862年清政府同沙俄政府议定《陆路通商
章程》十二条,规定两国边界贸易在百里内均不纳税。民国3年(1914年)俄国政
府始规定华商过境交易每人缴纳75戈比印花税,贴在过江小票上,无票者禁止入境。
1916年乌云设治时,前在海山崴、伯力经商的黄、掖县人胡维臣;于会东等到
温河镇设店铺,在哈尔滨、营口等地经商的洪发隆、王开印等人则到宝兴镇、常家屯
居住,以商为业。他们经常往来与两岸屯镇之间。向俄商出售的产商品以白酒、皮张、黄
金、为大宗,换回日用百货。
当时由于内陆交通未开,从哈尔滨、佳木斯等地购货运输困难,而与对岸俄商贸
易,不但交通方便,洋货物价也较低,因此我境市场货币流通一度以羌洋为主。至于度
最衡器,凡农商团体所用,均以俄制为主,直到伪满洲国统治时有的民间还在沿用。
1922年苏维埃政府禁止边境私人贸易,但两岸商人仍经常偷渡黑龙江进行商品
交换,直到1928年庐布贬值,民国政府禁止使用庐布,我境“跑私江”的人才日益
减少。1929年8月2日乌云县政府发布命令:禁止各种粮货私运俄境。8月3日又
张贴布告:“中俄发生国际交涉,凡俄侨不得响传消息或运粮货,违者重惩。”从此
两岸贸易断绝。
日本军国主义侵入乌、佛两县之后,严禁中苏两国边民往来,两岸民间贸易窒息。
建国后至1985年,本县与对岸屯镇从未进行过直接贸易。仅在1958年至
1960年,县供销社收购松籽5万公斤交黑河行署,做为黑河与阿穆尔州地区外贸出
口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