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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市场管理

第二节 市场管理


建国前后,农村的农副产品运往乌拉嘎金矿局交易,基本上无人管理。1953年
由工商科管理市场,贯彻统购统销政策,限制统购统销物资上市和投机倒把行为。
1960年至1966年,主要管理一类物资和二类物资,没完成派购任务不准上
市。“文化大革命”时期,规定“五个不准”:即国家统购和派购的农副产品一律不准
进入市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采购和运销农副产品;工业产品一律不准进入市
场;市场贸易价格不准超过国营牌价;集体单位和个体商贩不准参加集市购销活动。一
度将市场管死了。
1976年,重新开放集市贸易;人定农副产品完成征购派购任务之后均可上市,
持收购部门完成收购任务凭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营业执照允许贩运。对无证经营、场
外交易、没完成统购派购任务自行出售、转手贩卖农副产品、倒卖票证、出卖有毒有害
物品和反动淫诲书刊、套购商品加价出售等,工商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或
没收,到1985年末,全县共罚款没收5659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