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物价管理
第二节 物价管理
建国初期,由供销合作社;按照国家物资比价规定,进行实物交换,农民用农副产品到
供销社换取日用物资。1953年由工商科技国家规定管理物价,市场价格比较稳定。
1957年由县计划委员会兼管物价工作,未设专人。1960至1961年, 经
济困难时期,物价比较紊乱,市场猪肉高达10元1斤,烟叶1斤25元,同年配1名
专职物价员。1965年成立县物价委员会,办事机构仍设在县计划委员会。1966
年对物价全面整顿,使物价又比较稳定。
1979年成立物价科,配2名专职干部,按照物价分级管理权限的规定,制定调
整县管理商品的价格和收费标准;对中央、省、市制定、调整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材准,
在全县范围内负责监督执行并负责仲裁各企业之间的价格纠纷。同年为活跃市场,对粮、
肉、蛋卖行议价销售。1980年春,物价科改称物价委员会。1984年又改称物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