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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物价检查

第三节 物价检查


从1981年开始,根据黑龙江省政发(1981)70行机要电报通知精神,每
年进行一次物价大检查,由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等有关部门组成物价检查团,对商
业、供销、粮食、物资、农机、卫生、劳动所务公司等单位和个体商店,饭店进行检
查.深入店、站着价格标签是否齐全,货卡是于对位,度量衡器是否准确,重点抽查商
品帐和价格标签是否一致。
1981年大检查中,对执行物价政策好的五金公司、农机公司、副食品商店通报
表扬,各奖励人民币100元;对北江春饭店水饺少斤短两非法收入1270元,全
部收缴,并罚款100元,扣发主任本人1个月工资的10%;对粮食熟食店大果子每
斤减量2两非法收入1398. 23元全部收缴,并罚款100元。对一粮店豆油每
3斤少给1两,由1981年1月1日开始接派证购油量补给居民,单位罚款200
元,取消粮店主任2个月的奖金;对一旅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非法收入783·40
元,全部收缴,取消公司主管领导1个月的奖金;对医院部分药品提价出售,罚款
500元,扣发主管院长1个月基本工资的10%。1985年检查了国营单位
120户,集体单位61户,个体45户,检查出违价单位56户,共收缴非法收入
89173元,罚款3340元,退还用户16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