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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税收

第十篇 财政金融

第一章 税收



黑龙江省税赋与税招起于康熙、雍正,而正定于民国初年。民国税收,虽然种类繁
多,但大体分为两类:即国家税和地方捐。国家税又分为经常门和临时门。“国家经常
税入七款:除税赋转有专将外,曰出产租、曰销场税、曰各种杂税捐深、日富业收入、
日烟酒协款、日荒价收入。”自乌云设治至民国9年8月,县内国家税由萝北征收局征
收。民国9年9月,乌云征收局成立,一切税收始由本局自理。①
乌、佛两县从设治到年国20年,土地一直没有升科,从没交纳过土地税。但地方
为了兴办警学,收缴捐税仍然名目繁多,有田赋附加税,印花税、车捐、山货皮张捐、
木捐、商捐、妓捐、赌捐、牲畜捐、鱼捐、羊草捐、豆并捐、摆渡捐、屠宰捐,还有临
时摊派的“剿匪捐”,等等。
日本侵占两县之后,为了扩大侵略战争,疯狂进行掠夺,苛捐杂税不断增多,除沿
续民国时期税捐外,又增加了地捐、自由职工附加捐、家屋捐、观览捐、娱乐捐、游兴
捐等。1941年太平洋战争爆发后,又多次实行战时增税。
建国后,人民政府实行“休养生息、省征薄赋”的政策.税制几经改革,总的趋势
是农业税逐步减轻,奢侈品及部分高档商品的税率略有增加,对新垦土地和初建的地方
工业实行免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家逐步对税收制度进行改革:农业税由队
交队结改为户交户结,种类和税额均无变动.工商都随着个体和集体工商业者的增加,
税种也不断增加。1984年实行利改税以后,国营工商业税额显著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