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农业税
第一节 农业税
民国期间,乌、佛两县陈放它荒时每均收荒价现大洋四角外,国家从未收过田赋。
民国20年(1931年)‘鸡云县全境有荒地二十三万九千四百七十五均四亩八分四
厘,熟地一千六百垧。因连年水灾;并未升科。”“佛山县境内计已放官荒八个井。台
十三万七干七百垧,已里热地一百十七垧,均系下等地。每切应征祖洋三角,每年应征
大洋三十五元一角·当经呈准,援照本省十五年财政厅议复萝北县试种稻田缓限升科。
通案旧里熟地展缓三年办法,应予十八年升科征租,唯是年复受水灾,救灾成在七分以
上。按照灾欠条例第六条第二项之规定,蠲五缓五,呈准有案”.②.
--------------------------
①《黑龙江志搞》卷十七、十八.
②《黑大江志搞》卷十七.
--------------------------
民国5年7月,乌云设治局成立以后,征收警学捐,每垧土地征收4角.民国12
年实征地亩捐现大洋338·32元,15年实征江大洋768元,20年地亩捐现大
洋279元,均用干警察费。佛山县民国16年9月至17年6月征收土地警学捐,每
垧3角8分,共征收76元,用于警费61元,学费15元。
伪满政权建立之初,规定上等地每地纳税5角,中等地4角,下等地3角。
建国初期,农业税按土地分等定级、定产量,按税额比例进行征收。不仅农作物的
正产品纳税,农作物的副产品也同时纳税。1956年农业合作化以后,因土地属集体
经营,纳税办法改为按产量分级纳税(将生产队的土地论质定等级、定产量,然后按规
定的一定比例纳税)。1958年农业税征收实行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增产不增税的
政策,1959年农业税征收的具体办法又有所改变:规定了农作物的副产品不纳税,
纳税单位的土地不再按土地定级、定产,定税额纳税,而是统一评定单产,然后按照一
定比例统一纳税。
关于农业税的减免,1962年以前实行“轻灾不减免,重灾多减免,特重全免”
的政策。1978年后,农村生产队改为按社员平均分配水平实行减戾,国营农、牧
场,机关副食品基地等单位仍然实行灾欠减免的政策。
在农业税征收中,下列情况实行优待政策:开生荒免征3年(1975年改为免
征5年)2新建村屯免征5年;社员自留地免征农业税;旱田改水田,4年内按原旱田
征税。
全县的农业税在富饶公社划入以前,除特殊灾年外,每年征收3万元左右,1966
年以后每年税收额10万元上下,1978年由于新增土地面积开始征税,收税额增加
到36万元,1982年达42·9万元。
1983好农业税征收管理方法,由过去的队交队结改为广交户结,由农业承包户
缴纳农业税。对种蔬菜和无商品粮出售的承包户,通过代金形式缴纳;有商品粮或有其
它农产品出售的产,采取以粮交送,以款结算的方法征收。为适应户交户结农业税工作
需要,在每个乡(镇)配上两名农业税专管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