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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财政监察

第三节 财政监察


1955年2月16日在财政科内设财政检查员。1961年改称财政监察员,其
职责是按照党在不同时期的政策、法令、制度,对机关企事业的税款、利润缴库、增产
节约、贪污浪费,以及预算外资金使用等进行监察。“文化大革命”中,财政监察员被
撤销,至1982年初,才恢复财政监察制度,在财政科配专职财政监查员。
1983年11月,设立审计局;配2人。1985年末,审计局内设农林水组和
工商组,定编11人。
审计机构建立后,即对县砖瓦厂进行财务审查,共查出违纪资金1·78万元。
1984年夏,对食品公司的经济效益进行全面审计,查出违纪资金8·74万元.同
年11月,又对全丰农场、良种场历年挂帐资金做了调查,并配合检察院对砖厂的经济
案件进行专案审计。1985年,先后对水利、粮食、教育等31个企事业单位进行全
面审计;对公安、工商、物价、交通等34个核算单位的罚没收入,及滥发奖金、补
贴、实物等进行单项审计;还配合有关部门对12个单位进行了审查,共查出违反财经
纪律、偷税、漏税、弄虚作假、截留国家财政收入、滥发奖金、补贴、实物和领导操心
费、虚列收入与支出、乱挤乱摊成本、扩大营业外支出、请客送礼等资金120·67
万元,其中违法乱纪资金105·23万元,影响经济效益资金12·98万元,帐目
差错2·46万元。在违纪资金中,应上缴财政8700元。同时根据有关规定对违
纪行为进行了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