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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信贷

第三节 信贷


日伪统治时期,由“兴农合作社”金融系每年春季发放贷款,以地契作抵押,月息
八厘。但因在秋季收款时贬抑粮价,春季放款时抬高粮价,所以实际利息则远远高于八
厘。
建国后从1954年起,由人民银行办理贷款:当年主要是商贷和农贷,1956
年开始对地方工业贷款,贷款额很少。1980年以后贷款额增长较快,到1984年
底工商贷款总额为4797·5万元,其中商业贷款2775·5万元,工业贷款
2022万元,农业贷款总额为1024·1万元,其中农村贷款647. 8万元,
国营农场货款376·3万元。
(见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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