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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储蓄

第四节 储蓄


伪满时期,从1939年开始,实行职员义务储蓄,《职员义务储蓄金规程》规
定:中国人职员的义务储蓄率是2%至8%,在发薪时扣除。1943年以后,对县、
街、村规定储蓄分摊额,发行储蓄票,强制摊派。
建国后,1954年6月办理城镇储蓄存款。随后又办理农村储蓄。1980年,
城镇储蓄归人民很行,农村储蓄归农业银行。1984年城镇储蓄由工商银行办理。储
蓄的种类主要有活期储蓄、定期储蓄、零存整取和有奖定期储蓄等。利率依照国家规定
曾进行多次调整。
全县城乡储蓄总的发展趋势是波浪式上升。60年代初,由于人民生活困难。储蓄
额一度下降。1962年比1959年城镇储蓄下降60%,农村储蓄下降85.3%。
60年代末因中苏关系紧张而导致城乡储蓄再次明显下降。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
由于国民经济迅速发展,城乡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储蓄额大幅度上升.1985年
全县城乡储蓄额达1749.3万元,比1979年的323.2万元增长4倍多。
其中夸镇储蓄增长3倍多,农村储蓄增长7倍多。
(见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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