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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保险

第八节 保险


1954年6月,黑河保险公司派员驻本县开始办理企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保险业
务。1956年县人民银行设专人承办保险业务;并开始办理家庭财产和运输安全保
险。其后,保险面不断扩大,保额也随之增加。1958年特大水灾后,凡没保企事业
与家庭财产损失,均由保险公司按保险契约规定做经济赔偿。1959年在“共产风”
的影响下,保险事业被列入资本主义范畴受到价直,因而停办。
1982年2月,县人民银行依据中国人民垠疾“关于恢复国内保险业务和加强保
险机构的通知”,设专人承办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财产保险,以及汽车与第三
责任者保障。本年投保单位27户,车77台,保额达1400多万元,收保费5万
元,当年赔款10户,总赔款金颔5万元,1983年增办家庭财产保险业务。
1984年,全县投保户303个,保额3616万元,收保费13万元,其中企
事业单位65户,保额3211万元,收保费4·6万元,家庭财产保险238户,
保额80万元,收保费2434元。本年因黑龙江传大洪水破堤进城,公私财产损失
惨重,凡没保户均按契约规定予以经济赔偿。全县共赔偿576.5万元,其中企事业
单位453·2万元;家庭86290元。机动车辆6·7万元.县广播事业局的房产
和各种仪器均投入保险,共交保金1543元,水灾后,保险公司赔偿8·2万
元。同年11月,建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嘉荫县分公司,配编3人。
1985年,增办司乘、中小学平安、公路旅客意外伤害3项人身保险业务。本年
全县投保1272户,机动车辆256台,保额5190万元,收保费21万余元,
比1982年增加3倍,当年赔款99户,赔偿金额23万元,其中企业财产保险69
户,保额3695万元,保费9·7万元,赔款12户,金额12·6万元,家庭财产
保险1203户,保额593万元,收保费1·6万元,赔款17户,计0·7万
元;汽车与第三责任者保额591万元,收保费8·3万元,赔款70台,金额
10·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