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侦察破案
第三节 侦察破案
解放以后,党和人民政府从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出发,依靠发动群众和政法机关
内查外调相结合,揭露杯人,打击犯罪。1952一1959年,全县共侦察破
获刑事案件265件,其中职工犯非占16·2%;城乡居民犯罪占83·8%。职工
犯罪案件中,贪污案件占第一位,为27·9%,城乡居民犯罪占案件中,盗窃罪最多,
约占30%。
1960年8月27日,县公安局根据黑龙江省委批转省公安厅党组“关于深挖日
蒋特务工作的意见”,在全县进行了深挖日蒋特务的工作,历时5个多月,挖出一批隐
蔽和潜伏的职业特务和密侦分子。
1960年11月至1961年3月,公安机关在全县27个单位进行调查摸底,
查清反环分子51人,地富分子26人。根椐其罪行;经上报黑河专署批准逮捕4人。
期间由于严重自然灾害,经济困难,市场紧张;盲目流入人口多,刑事案件显著增加,
而且多属盗窃粮食案件。自1960至1963年的4年中;共发生刑事案件106
件,其中盗窃案99件;占发案总数的93.4%。
1966年以后,由于混淆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搞了一大批所谓“反党、反社
会主义、反毛泽东思想”案件和“三扔一叛”案件。后经复查平反证明,几乎全部是
冤、假、错案。而且搞乱了社会秩序,破坏了安定团给的局面,造成社会治安状况不
好,刑事案件上升。1970至1981年,全县共发生各种刑事案件509件。每年
平均42.4件。其中凶杀案件占1·76%,盗窃案件占77. 2%,强奸案件占
11·9%,其它案件占8·6%。
1982年在市政法工作组的帮助下,组织公安、检察、法院和武警大队干警
150多人,整顿城乡社会治安;打击现行,侦破积案,共破状各种刑事案件122
起,查获犯罪分子129人,缴获赃款赃物合人民币21139元。1983年以
后,贯彻中央“从重从快;一网打尽”的方针,又开展了几次突击性集中打击,使发案
率逐年下降。全县1982至1985年末,共发生各种刑事案件226件,平均每年
为56·5件。其中1982年为89件,1983年52件,1984年44件,
1985年41件,基本上趋于正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