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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产政管理

第四节 产政管理


1928年以前乌、佛两县户政管理由警察所内勤掌管,管理比较松散,分正户
(常住户)、副户(临时住户),每年末统计上报一次。民国18年警察所改公安局
后,设立户籍股,户口管理加强,每月统计上报一次户口变动情况。统计的项目也更加
详细。除户数、人口、男女、学童、壮丁、有职无职等项外,又增加了民族、职业、外
国人等项目。
日伪统治时期,户口管理极为严格。伪满大同2年至康德5年(1933一19
38年),乌、佛两县户籍管理由县公署警务局负责。康德6年(1939年)以后,
改由警察本队和县公署民生股户籍系共同管理。户口登记、统计、发放户口簿,由户籍
系负责;清查户口、发放与检查居住证明书,由警察本队实施。日伪政权为维护其殖民
统治,把乌、佛两县均划为国境地带。从大同8年起进一步强化了民国时期就已实行的
保甲制度。佛山县设一保三甲,乌云县设一保九甲。康德9年(1942年)撤销保
甲建制,甲改为村,村设村公所和警察分驻所,具体实施对居民的统治。规定凡14岁
以上居民不分男女,每人必须领取“国境证明书”,随身携带,一年更换一次。来人或
外出,都要持“国境证明书”到当地警察队(所)签字,如果漏签或未按时回归,就要
受到追究和处罚。
建国后,本县从1949年设立公安机关起,抗设专人管理户口,掌握人口变动情
况,办理户口手续。1957年以后,流入人口逐年增加,开始办理临时户口。
1964年8月停止落临时户口。凡经过审查,政治上没有问题,已经有正当职
业,家属已搬来本县,原住地又不往回要的,均给予蒋正式户口;不具备上述条件的。
一律动员返籍。同时还规定:今后凡要求迁入本县者,必须先经过县公安局审查,符合
边境居住条件的,发给准迁证明,方可迁入。否则。一律不予落户。
1958年开始控制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除妻子投靠丈夫,父母在农村无人
赡养者外,农业人口不准转为非农业人口。此项规定,在“文化大革命”动乱期间曾一度’
有所放松,1977年以后,又开始加以控制。为配合计划生育工作,1979年12
月又规定:凡出生婴儿落户,要持出生证和单位介绍信,对未实行计划生育的居民,
公安机关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教育,落实措施,然后方准落户口。
从1965年开始,凡在边境地区内居住,有正式户口,年满15周岁的中国公
民,不分性别、民族、职业,一律发给边境居民证。但瘫痪或精神病总者暂不发给;被
拘留或逮捕的人员暂不发给;被戴帽管制和监外执行、缓刑、保外就医或假释的犯罪分
子暂不发给。外国侨民和无国籍侨民不发给。规定每5年换发一次。截止1985年,
已经换发过3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