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批捕起诉
第二节 批捕起诉
县人民检察院建立之后;承担审查批捕人犯和审查起诉案件的业务。1960年受
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案件18件,经审查批捕16件,不批捕2件。1980年受理批
捕案件25件,27人,经审查批准逮捕22件、23人,遗补2件、2人,决定不批捕
1件、2人。1981至1985年,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案件210件、225
人,经审查,批准逮捕183件、欠,不批捕19件、19人,退补1件、1
人,公安机关撤回7件、7人。
1957年受理公安机关起诉案件25件,经审查决定起诉20件。1960年受
理起诉案件18件,经审查决定起诉14件;1980至985年共受理公安机关移
送起诉案件237件、294人,经审查决定起诉198件、239人,报送市院审批
7件、16人,免予起诉17件、23人,不起诉2件、3人,公安机关撤回2件、2
人,退补5件、5人,待处6件、6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