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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机构设置

第三章 审判

第一节 机构设置


民国期间,乌、佛两县都没有独立的司法机关,传讯、审理、拘押人犯都由警察所
以及后来的公安局统一办理。因公安局长由县长兼任,故重大案件往往是县长一人审
判,一般案件皆由警察所处理。
伪满康德(5年1938年)以前,佛山、乌云两县的司法工作,仍沿用中华民国时
期的办法,即由县长兼理民事、刑事案件的审判检察工作,下设承审员、雇员做日常工
作.
伪满康德6年,由齐齐哈尔高等法院派承审员,设立佛山县兼理司法公署。伪满康
德8年以后改由牡丹江高等法院管辖。司法公署内设承审员、书记员、雇员、庭吏及送
达更兼看守。司法公署受理的案件,包括民事诉讼,弄事诉讼和经济犯、违犯鸦片法犯
等。政治犯、国事犯则由特务机关和警察本队特务股直接办理。
伪满康德10年(1943年)司法公署内增设登记处;配一名登记主任书记宫,负
责处理财产、土地、房屋登记业务。
建国后,于1950年建立佛山县人民法院,由副县长程万顺兼院长,配工作人员
3人,同公安科合署办公。1958年改由曹福田兼院长,丁洪生任副院长,开始独立
办公,定编制8人。
1956年11月,嘉荫县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丁洪生为县人民法院院长,法
院的编制缩减到3人,1958年增加到5人。1967年3月法院机关被“砸烂”,
审判工作由军管组承担。1970年2月人民保卫部内设审判组。
1973年8月恢复县人民法院。1977年法院内及秘书科、刑事审判庭、民事
审判庭,定编14人。1982年8月增设经济审判庭,秘书科改为办公室。1985
年初人员编制增加到22人。
从1958年开始;县法院设立巡回法庭,不定期地到各地开庭,审理民事案件,
“文化大革命”动乱中停止。1977年以后又恢复巡回法庭,并在嘉荫农场和乌拉嘎
金矿设立人民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