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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民事审判

第三节 民事审判


县人民法院建院初期,由于人员少,机构不健全,没有分庭处理民、刑案件。直到
1972年以后,才分别统计民事案件的审理件数。民事审判工作,坚持“依靠群众,
调查研究,着重调解,就地解决”的方针。截止1985年未,共审理民事案件972
起,平均每 年审理69.4起。其中调解处理689起,占70.88%;判决处理
63起,占6.48%;其它处理220起,占22.63%。
(见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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